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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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編第29章規定了不當得利制度。通俗的講,得利,就是從他人那里得到好處。不當得利中的“不當”則表明了得到好處不具有正當性,即本不應得而得或無憑無據而得。民事主體在交往中應秉持誠信原則,得了不該得的要歸還。《民法典》第985條規定要求得利人向受損人返還所得的利益,通常應返還所得之原物。如果返還原物已經不可能了,比如已經吃掉的食物,則應折價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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