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24-07-29
一般不可以。
《民法典》第1176條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民法典的該條規定確立了自甘風險規則,即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如果在活動中受傷,不能向隊友或者其他活動參加者要求賠償。確立這個規則的主要理由在于,人們在自愿參加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的時候,就應當知道參加這樣的文體活動本身存在受傷的風險。
換句話說,這種受傷的風險是文體活動通常會存在的,人們自愿參加就說明愿意自己承擔這樣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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