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24-09-20
案情簡介
原告李某與被告劉某系朋友關系,被告郭某與被告劉某原系夫妻關系,后協議離婚。劉某于2014年向李某借款40萬元, 2019年10月劉某出具《借條》并簽名。因劉某未按約定還款,李某于2022年以劉某、郭某作為被告,訴至法院,要求二人償還借款、支付利息。該案中,劉某辯稱,借款屬實,同意還款,李某自愿撤回對郭某的起訴。雙方達成協議:劉某于2023年1月20日前向李某償還20萬元,于2023年9月30日前償還20萬元。協議還約定了其他內容。因劉某未按協議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后李某以劉某、郭某作為被告訴至槐蔭法院,要求確認上述調解協議確定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并要求郭某承擔共同還款責任。該案中,李某提交了銀行流水,主張劉某與郭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郭某曾以個人銀行卡多次向其償還利息。同時劉某成立的公司,郭某擔任監事,應認定上述借款用于共同生產經營,系夫妻共同債務,郭某應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法律分析
實踐中,借款人往往存在認知誤區,即認為只要借款發生于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就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實際上,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有著嚴格的法律標準,要審查是否有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審查債務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對于債務的實際用途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這一問題的判斷,就需要結合債權人提供的證據、銀行流水記錄、交易憑證等一系列事實材料進行細致入微且全面詳盡的分析與考量。就本案來講,出借人雖舉證借款人配偶曾以個人賬戶向其還款,但該還款行為并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事后追認,也與是否構成夫妻共同債務并無必然聯系,同時借款并無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也未指向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故法院駁回了借款人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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