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24-10-21
offer(錄用通知)并不是法律意義上勞動合同,此時其與公司之間并沒有建立起正式的勞動關系,所以勞動者不能就此向勞動仲裁部門主張權利。但是,offer在法律意義是屬于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出的建立勞動關系的要約,通常會包含到崗時間、合同期限、薪資待遇等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如果公司發出offer之后又任意撤銷,或額外增加入職條件,屬于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條的規定,公司需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但追究公司的締約過失責任,不能通過強制公司和求職者履約的方式,求職者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起訴等方式向公司主張損失賠償。如果求職者為了入職新公司放棄了之前的工作,在新公司撤銷offer后又處于失業狀態,新公司通常需要向求職者支付1-3個月的工資。具體賠償損失的金額需要求職者提供相應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