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19-07-12
中國法院網訊 (陳遠愛 彭利兵) 毒品的危害人盡皆知,不僅嚴重損害身心健康,更誘發其他嚴重犯罪。近日,江西省萍鄉市安源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走私、運輸毒品案,以走私、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被告人易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2018年10月25日,陳某在緬甸勐拉賭博時將錢輸光,一老年男子(身份不詳)介紹陳某幫助他人運送毒品獲取報酬,陳某答應并同一年輕男子(身份不詳)見面,該年輕男子要求陳某將毒品帶回中國并愿意支付報酬,陳某表示同意。同年11月9日,陳某在緬甸勐拉一賓館將該年輕男子帶來的16包毒品吞服,并在該年輕男子的安排下偷渡返回中國。為確保交易安全,該年輕男子安排易某暗中監視陳某的行蹤。11月9日,易某先行抵達西雙版納機場,發現陳某到達機場后尾隨陳某登機,當晚抵達長沙黃花機場,易某受年輕男子的安排暗中促成陳某與其拼車從長沙返回萍鄉,當晚23時許,陳某入住某賓館1301號房。易某則一直將暗中監視陳某的情況向年輕男子匯報。次日,陳某打電話給年輕男子稱沒有錢付賓館開房費用,年輕男子安排易某到某賓館續費。當日,陳某將吞服體內的毒品排出并藏匿在賓館房間。18時許,陳某離開某賓館時被公安機關抓獲,并在其入住的房間起獲陳某藏匿的16包共計63.31克疑似毒品物質。搜查過程中,易某來賓館房間取毒品供他人吸食時被抓獲。經鑒定,所查獲的63.31克疑似毒品物質中檢出氯胺酮成分。
安源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從境外走私、運輸毒品氯胺酮至萍鄉;被告人易某監視他人走私、運輸毒品;二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走私、運輸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陳某、易某均受人指使參與犯罪,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二被告人歸案后,均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可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