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19-07-23
一、在實踐中,被拆遷人取證難度很大。
如果房屋被偷拆,當事人由于沒有收到法律文書,根本不知道強拆機關是誰。律師了解到,有的當事人收到過法律文書,即使推測可能的強拆機關是誰,但無法提供充分的證據。即使當事人親眼目睹了整個強拆過程,但往往也只能進行錄像拍照來取證,然而在大部分場合錄像拍照都是被禁止的,當事人的人身自由都有可能受限。在強拆偷拆過程中,被拆遷人的取證難度很大。
二、行政強制訴訟中的主要待證事實
(一)提起訴訟的當事人與被拆房屋具有利害關系
(二)強拆行為客觀存在
(三)強拆行為的實施主體
(四)強拆行為程序是否合法
三、關于舉證責任的法律規定
1、律師認為《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第四十九條 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其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
律師提示您: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被征收人被拆遷人可以在收到征收決定、征收補償決定等具體行政行為的60日內提起行政復議,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如果房子被強拆,要在知道強拆之日的6個月內提起訴訟維權。
下一篇:民間借貸糾紛管轄法院的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