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19-12-18
學生暑期受老師之邀兼職 不慎受傷誰該擔責
中國法院網訊 (楊邑利 何天笑)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譜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一起侵權責任糾紛案件,最終判決原告李某自負30%責任,被告江西某公司承擔40%責任,被告劉某及第三人吳某各承擔15%責任。
經法院審理查明,Y市某中學就其2018年高中新生為期6天的軍訓培訓服務,指定由江西某公司承辦,合同約定,培訓教官在該中心培訓期間的財產、人身安全,由該公司負責,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該公司承擔,培訓期為6天,費用為300元/天/人。
為此,該公司經案外人魯某介紹,與第三人吳某就上述培訓選派教官事宜,商定按135元/元/天指派教官。第三人吳某便找到其原任教學校N市職業學校的同事劉某,按130元/人/天標準,讓其找人去該中學當軍訓教官。劉某便找到其學生李某,按每人每天70元的標準,前往該中學從事軍訓教官工作。李某在擔任軍訓教官期間,不慎跌落受傷,并由該中學安排校醫開車送至醫院治療。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公司通過轉委托選任李某擔任軍訓教官,李某按其要求,在特定時間、地點提供相應勞務,并接受其管理,李某對該公司存在依附關系,二者之間構成雇傭關系。第三人吳某按照該公司指示,負責選派教官開展軍訓活動及收取委托費用,構成委托代理關系,而吳某與劉某之間構成轉委托關系。又因該公司作為原告李某的雇主,在李某擔任軍訓教官期間,未盡到資格審查及必要的安全管理義務,導致李某受傷致殘,該公司負有一定的過錯,應就李某的損害承擔40%責任。同時,根據我國民法總則有關規定,吳某、劉某在各自接受委托后,最終選任在讀的未成年學生李某作為軍訓教官,二人存在選任過失,應各自承擔15%的責任。而原告受傷時具備與年齡相應的生活經驗和安全常識,其對從臺階跳下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存在認知性,故其對自身損害具有過錯,應承擔30%責任。
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