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19-12-18
抵押權預告登記如何認定?
在金融領域,購房者將期房預抵押給金融機構辦理按揭貸款,已經成為住房抵押貸款的主要交易模式。如果不承認預告登記可以排除金錢債權的強制執行,將會使預告登記保全債權的功能大為減損,金融機構的貸款風險也會完全暴露,也可能引致一些當事人利用民事審判或仲裁程序投機取巧,惡意損害預告登記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1、對于其他人享有抵押權的被執行人財產,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抵押權人可以通過對拍賣變賣的價款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不能排除強制執行。當事人對房屋僅辦理了抵押權預告登記的,尚未享有抵押權,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顯然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即被執行財產上的抵押權預告登記并不具有阻卻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效力。
2、根據《執行異議和復議規定》第30條的規定,可以排除人民法院執行處分行為的,系不動產買賣關系中已對標的物辦理了預告登記的買受人,而并非抵押權預告登記的權利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40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變賣后所得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后,其余額部分用于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八條第二款規定:“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根據前述規定,對于其他人享有抵押權的被執行人財產,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抵押權人則可以通過對拍賣變賣的價款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不能排除強制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對被查封的辦理了受讓物權預告登記的不動產,受讓人提出停止處分異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符合物權登記條件,受讓人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應予支持。”根據文義可知,該條司法解釋中可以排除人民法院執行處分行為的,系不動產買賣關系中已對標的物辦理了預告登記的買受人,而并非抵押權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公積金中心以其對案涉房屋辦理了抵押權預告登記為由要求排除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沒有法律依據。在此前提下,原審是否查明案涉抵押權預告登記的時效等事實,不影響原審對公積金中心不享有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事實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