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fā)布日期:2019-12-24
中國法院網訊 (汪波 羅蘭)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離婚案件,法院判決:原告劉某訴被告周某離婚不予準許。
經審理查明:2013年8月,原告劉某(女)與被告周某在福建打工時自行相識相戀,2015年1月登記結婚,2015年7月生下女兒周乙。結婚初期,兩人感情尚可,后因瑣事發(fā)生爭吵,2018年2月分居至今。分居后,女兒周乙先隨媽媽劉某共同生活,2019年初,又跟隨爸爸周某共同生活至今?,F(xiàn)劉某認為雙方感情已徹底破裂,無和好可能,便至法院起訴要求與周某離婚,婚生女兒由周某撫養(yǎng),撫養(yǎng)費由周某承擔。而被告周某稱其同意離婚但女兒周乙應由原告劉某撫養(yǎng),自己愿意承擔撫養(yǎng)費。經法院組織調解,雙方均拒絕直接撫養(yǎng)小孩,堅持要求由對方撫養(yǎng)小孩,調解無果。
另查明,原、被告均系聾啞人,雙方婚生女兒周乙為聽力二級殘疾。
法院認為,本案原、被告均系聽力一級殘疾,雙方均為特殊群體,有著共同的成長經歷,本應珍惜來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在家庭生活中更加體諒和寬容,互諒互讓,互相扶持,共同撫養(yǎng)年幼女兒成人。雙方婚生女兒周乙未滿四歲,又有聽力殘疾,無法做出選擇,而原、被告雖同意離婚卻均拒絕直接撫養(yǎng)小孩,雙方對婚姻家庭缺乏必要的慎重考慮。撫養(yǎng)子女是父母應當履行的法律義務,不容推卸。稚子何辜?原、被告行為不僅會對孩子帶來傷害,更有悖于社會公序良俗,也為我國法律所不許。法院希望原、被告能夠樹立正確的婚姻家庭觀,切實擔當起為人父母之責任,在處理好小孩撫養(yǎng)問題后再談離婚不遲。故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據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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