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19-12-27
【案情】李父喪偶后帶著幼子李某與張女士辦理結婚登記,并共同在一起生活多年。現因感情不和,李父起訴要求和張女士離婚,并訴請張女士承擔李某的撫養費。張女士同意離婚,但不同意承擔李某撫養費。
【分歧】
本案中,對于張女士是否需要承擔李某撫養費的問題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張女士應承擔的撫養責任。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李某雖然不是張女士的親生兒子,但是李父與張女士辦理結婚后,李某也隨父與張女士一起組建新的家庭,共同生活在一起,李某與張女士之間已經形成了擬制血親繼母與繼子關系,這種關系在法律上等同于母子關系,張女士對繼子李某有撫養教育的義務。
第二種意見認為: 張女士不應承擔李某的撫養費。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主要理由如下:
張女士不應承擔李某的撫養責任。李某不是張女士所生,即李某不是張女士的非婚生子女。張女士與李某之間沒有母子關系。雖然在張女士與李父婚內期間,張女士與李某曾經形成過撫養關系,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三條之規定,“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
隨著與李父的離婚,張女士與李某之間的這種擬制血親關系就已經解除。張女士對李某已經不再負有撫養的義務,如果張女士不同意繼續撫養李某,李父所主張的由張女士分擔李某撫養費的請求則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張女士不應承擔李某的撫養費。
(作者單位:江西省樂安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