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19-12-30
中國法院網訊 (蘇玲玲) 莫名被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原來是因證件被人盜用,并用于簽訂股權轉讓合同,被害人終拿起法律武器,得以維權。日前,福建省霞浦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虛假股權轉讓糾紛案件,依法判決陳某甲與陳某乙簽訂的《福建某商貿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不成立。
該院經審理查明,陳某甲曾于2011年3月左右在福州地區丟失身份證,掛失后于2011年4月補辦。2019年3月,陳某甲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限制高消費,后經多方了解才知曉其因福建某商貿有限公司欠款,其作為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獨資股東被一并起訴而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但陳某甲表示其從未持有福建某商貿有限公司股份,也未申請作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而作為工商登記機關提交的其身份證系其曾經丟失的身份證。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該院根據陳某甲申請對上述《福建某商貿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中陳某甲的簽名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非陳某甲筆跡。
該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本案《福建某商貿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中的“陳某甲”簽名并非其本人所為,也沒有證據證明陳某甲有委托他人簽名,故可以認定陳某甲未作出《福建某商貿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項下相關的要約或者承諾,其與陳某未成立股權轉讓協議。據此,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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