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19-12-31
2019年12月30日,河南省信陽市平橋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劉某某、郭某甲、郭某乙等訴孫某、某物業公司生命權糾紛一案,判決:駁回劉某某、郭某甲、郭某乙的訴訟請求。
河南省信陽市平橋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劉某某、郭某甲、郭某乙為郭某某的近親屬,郭某某患多種疾病,2019年9月住院后于當月16日出院。2019年9月23日19時40分許,郭某某騎著自行車從信陽市羊山新區十六大街博士名城小區南門廣場東側道路出來,在南門廣場與5歲的羅某某相撞,造成羅某某右頜受傷出血,倒在地上。同住這一小區的孫某見狀后將羅某某扶起,并聯系羅某某的母親,讓郭某某等待羅某某家長前來處理。郭某某稱是羅某某撞了自己,自己有事需要離開。就此,郭某某與孫某發生爭執。孫某站在自行車前面阻攔郭某某,不讓郭某某離開。雙方爭執過程中,郭某某情緒激動。某物業公司保安李某、吳某某前來相勸郭某某。郭某某將自行車停好,坐在小區內石墩上,不到兩分鐘倒在地上。孫某撥打急救電話。郭某某經搶救無效,因心臟驟停死亡。
河南省信陽市平橋區人民法院認為,孫某阻攔郭某某的方式和內容均在正常限度之內,其行為符合常理,不具有違法性。在阻攔過程中,雖然孫某與郭某某發生言語爭執,但孫某的言語并不過激,雙方沒有發生肢體沖突。本案中也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孫某有其他不正當或超過必要限度的行為。孫某的阻攔行為與郭某某死亡的后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郭某某自身患腦梗、高血壓、糖尿病、繼發性癲癇等多種疾病,事發當月曾在醫院就醫,事發前一周出院。從時間上看,孫某阻攔行為與郭某某死亡的后果先后發生,但孫某的阻攔行為本身不會造成郭某某死亡的結果,郭某某實際死亡原因為心臟驟停。孫某對郭某某死亡后果的發生沒有過錯。雖然孫某阻攔郭某某離開,誘發郭某某情緒激動,但事發前雙方并不認識,孫某不知道郭某某身患多種疾病。孫某阻攔郭某某的行為目的是了保護兒童利益,并不存在侵害郭某某的故意或過失,對郭某某的死亡無法預見。在郭某某倒地后,孫某撥打急救電話予以救助,沒有過錯。孫某不應承擔侵權責任。郭某某與羅某某相撞的地點位于小區南門廣場。南門廣場的功能主要是供小區居住人員在此休閑娛樂,行人及非機動車也可從南門廣場通行,但南門廣場并非行人及非機動車專用通道。羅某某及其他人員在南門廣場進行休閑娛樂并未超過一定的限度,沒有影響正常通行和公共秩序。郭某某與羅某某在南門廣場相撞不是南門廣場正常通行受阻的結果。在郭某某與孫某爭執過程中,某物業公司保安人員前去相勸,履行了相應的管理職責。郭某某因心臟驟停而死亡,與某物業公司對南門廣場的管理職責履行情況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某物業公司不應承擔侵權責任。河南省信陽市平橋區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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