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20-01-06
留置權的行使
案件概要:
個體貨運司機高某在一次把大米送到糧店后,糧店不肯按貨運合同支付6000元運費,聲稱托運是供貨方代辦的,高某的運費太高了,以往他們運大米的運費只有4000元,但高某認為,出現這種情況是因為糧店當初沒有就運費問題與供貨方協商好,與自己無關,糧店作為收貨方應該支付自己運費。糧店不同意,只給高某4000元錢。這種情況下,高某要怎樣才能要回應得的運費?
律師說法:高某可以依法對這車大米行使部分留置權。所謂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情況下,可以留置他占有的并且與債權有牽連關系的動產,并可以就該動產優先受償。本案中,作為債務人的糧店拒不向高某支付運費,而這筆運費是基于高某為糧店運送大米所產生的,很顯然這車大米“與債權的發生有牽連關系”,所以高某可以留置這車大米中相當于6000元價值的部分,如果糧店如約支付運費,高某須把大米還給糧店。如果糧店堅持不付運費,在兩個月的寬限期過后,高某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變賣這部分大米,所的價款優先償付高某的運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二百三十條(第一款)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第二百三十三條 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相當于債務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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