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20-02-13
申報工傷期限
案件概要:2004年5月,某企業員工吳某發生工傷,做了傷殘鑒定,但是當時并沒有申報工傷。2006年4月,公司與吳某的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決定不再續簽,于是吳某要求公司支付其工傷補貼。事過兩年,吳某的工傷請求還能得到認可嗎?
律師說法:
吳某的工傷請求不能得到認可,但是應該由單位來承擔吳某工傷補貼的相關費用。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的,應當自上海事故發生之日起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提出;勞動者本身或者其親屬、工會提出的申請的,應當在勞動者受傷后1年內提出;過了上述時限再申報,勞動部門不會受理,勞動者無法享有工傷待遇。本案中吳某申報工傷已過法定時限,不會得到相關部門的受理。但是法律又規定,用人單位未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所以,吳某可以從單位處獲得補償。
法條鏈接: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職業病防治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又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分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