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20-02-21
子女要求支付撫養費 不受父母離婚協議約束
何甲與周某原系夫妻關系,雙方于2014年10月在民政部門自愿辦理了離婚登記,離婚協議中約定,女兒何乙的撫養權歸男方,女方不付撫養費。何乙目前就讀于初中一年級。2019年6月,何乙訴至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法院,要求周某支付撫養費。
法院認為,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本案中,雖然離婚協議中約定何乙由其父親何甲撫養,周某不付撫養費。但是,離婚協議系何甲與周某之間的約定,具有相對性,周某不能以此作為拒絕履行對何乙撫養義務的理由。何乙有權要求其母周某履行撫養義務,支付撫養費,不受父母離婚協議約定的妨礙。
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結合何乙的自身需求、何甲和周某各自的負擔能力,判決被告周某從2019年7月起,每月支付何乙撫養費200元,至何乙能獨立生活時止。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八條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周某作為何乙的母親,即使已與何甲離婚,也應當履行對子女的撫養和教育義務,與何甲共同將子女撫養成人,盡到做母親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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