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20-02-27
案情回顧:
2018年3月21日吳某某和北京格倫國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格倫教育)簽訂了《格倫品牌授權經營協議》,并依據該協議,吳某某向格倫教育一次性支付服務費用75000元、保證金1000元,格倫教育授權吳某某在安徽省合肥市***區**廣場4棟20層使用“格倫大語文”、“格倫幼小銜接”、“格倫新語文魔法作文”等相關經營資源,開展相關業務,授權類別為“課程合作”。但協議簽訂后格倫教育并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相關義務。2019年1月吳某某將“大語文”等教材退回格倫教育,并為此支付郵費1057元。為此,吳某某為維護其合法權益于2019年1月24日向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F已審理終結。
判決結果:
雙方解除《格倫品牌授權經營協議》,并由格倫教育自判決生效后退換吳某某品牌授權費用54000元、保證金1000元以及訴訟費用1170元。
律師解惑:
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格倫品牌授權經營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亦未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之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該協議約定被告格倫教育公司將其自由的注冊商標,企業標志燈經營資源,許可吳某某使用,吳某某按照合同約定在同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格倫教育支付相應的品牌授權費用,其合同形式符合特許合同的特點。在格倫教育的某些行為構成嚴重違約,并給吳某某造成了損失,因此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在此匯都律師提醒大家,在加盟投資需謹慎,否則會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第九十六條 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十七條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