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20-03-02
懷疑嬰兒感染新冠病毒將其拋棄致死 如何定性
【案情】
家住新冠病毒肆虐某城市城中村的劉美美與張帥帥自由戀愛結婚,2020年1月,劉美美產下一女。該女出生后長達一個星期高燒不退,且有咳嗽等癥狀。因懷疑該女感染新冠病毒,劉美美與張帥帥思慮再三,決定將其拋棄。2月1日某晚,二人騎摩托車將此女嬰放置到離村子3公里遠的森林路邊后,遂騎車回家。次日,村中老王發現女嬰尸體后報警。
【分歧】
對于劉美美與張帥帥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產生兩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劉美美與張帥帥因懷疑女兒感染新冠病毒,將女嬰拋棄到森林中致其死亡的行為,構成遺棄罪,應以遺棄罪定罪處罰。
第二種觀點認為,劉美美與張帥帥將女拋棄到森林中致其死亡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應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認為二人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應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理由如下:
第一,遺棄罪是指負有扶養義務的人,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遺棄罪的犯罪構成為:(1)侵犯的客體是被害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權利。(2)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對因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原因而沒有生活來源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應當扶養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扶養包括長輩對晚輩的撫養、晚輩對長輩的贍養以及夫妻之間的扶養。(3)犯罪主體是對被遺棄者負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的人。(4)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應當履行扶養義務。遺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惡劣程度的,才構成犯罪。
情節是否惡劣,是區分遺棄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遺棄行為情節惡劣,主要表現有:由于遺棄而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遺棄而生活無著,流離失所,被迫沿街乞討的;因遺棄而使被害人走投無路被迫自殺的;行為人屢經教育,拒絕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難境地的;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
對于遺棄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要求犯罪主體有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其侵害的是他人的生命權,包括了直接故意殺人和間接故意殺人。直接故意殺人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行為人對造成受害者死亡的危害結果處于一種積極追求的精神狀態。間接故意殺人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行為人對造成受害者死亡的危害結果處于一種放任的精神狀態。
對于故意殺人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由上可知,故意殺人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侵害他人生命安全的危害后果,卻在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主觀意志支配下實施了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行為。遺棄罪是指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
行為人將負有扶養義務的被害人拋棄,構成故意殺人罪還是遺棄罪,關鍵要看該拋棄行為能否使得被拋棄對象生命安全遭受重大危險。如果行為人將沒有任何自我救助能力的嬰兒拋棄到荒無人煙之處,被拋棄的嬰兒的生命也就經受到極為緊迫的危險。行為人在明知被害人生命受到急迫危險的情況下,仍然將其拋棄,自然構成故意殺人罪。但如果被拋棄對象具有一定自我救助能力或者被拋棄的地點能夠為其他人及時發現的,例如將嬰兒拋棄到醫院門口,就不能判定行為人具有殺人故意,而只能認定為遺棄罪。在行為人將無任何自我救助能力的被害人拋棄到荒無人煙之處時,行為人的拋棄行為直接導致了被害人的生命安全承受巨大危險,因而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足以判定行為人的拋棄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
具體到本案,劉美美與張帥帥將女嬰拋棄到離村子3公里遠的森林路邊,很明顯其應該預見到森林里人跡罕至,且又逢新冠病毒肆虐,更加無人能發現,其很有可能會死亡。劉美美與張帥帥對于女嬰的死亡,內心深處是一種放任的狀態,對于二人的行為,應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作者單位:江西省金溪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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