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20-03-09
關于完善小額訴訟程序適用范圍的思考
伴隨著國家改革開放戰略的不斷推進,我國經濟發展總量與速度都得到顯著提升,經濟發展的同時也引起社會矛盾糾紛的顯現。有限的司法資源已無法滿足現階段的社會需求,進一步尋求新的案件分流制度成為諸多立法機關不得不思考的新問題。我國司法部門一方面不斷拓展非訴訟方式的解決途徑,另一方面又不斷完善我國民事訴訟的相關配套制度,小額訴訟程序便是在此種理念指導下孕育出的新制度。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一方面保障了相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另一方面也節約了司法資源,但受案范圍的狹窄極大限制了該項制度優越性的發揮,完善小額訴訟程序適用范圍是當前亟待思考和解決的問題。
我國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范圍僅限定于九類金錢給付案件,且小額訴訟案件的標的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較低的適用率已無法滿足現階段日益增長案件數量的需要,也無法有效實現案件的繁簡分流?,F實生活中同一省份內各個地區的經濟發展也存在著較大的差異,以蘇州市和宿遷市來看,根據蘇州市2018年11月12日發布的統計年鑒顯示,蘇州市2017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87350元,而宿遷市發布的統計年鑒顯示該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59740元,兩地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相差27610元。依據江蘇省2018年的統計年鑒顯示,省內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79741元,當年江蘇省高院發布的小額訴訟受案標的標準為20000元整。對于蘇州市而言,該標準則顯得相對較為狹窄,因此案多人少的矛盾在蘇州等經濟發達地區顯得尤為明顯,故筆者建議可以由省高院根據各地市經濟發展狀況列出不同區域小額訴訟的受案標準,例如將蘇州、無錫、常州與南京適用一個數額標準,而徐州、連云港、宿遷、淮安適用另一個數額標準,從各個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標準,可以有效發揮小額訴訟程序在提高司法效率和節約司法資源方面的優勢。
從我國現階段小額訴訟程序立法的具體內容來看,我國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是由人民法院強制適用的,忽視了當事人程序的選擇權。司法實踐中往往存在很多標的額雖大,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案件,同時也存在著案情雖然復雜,但當事人同意放棄部分訴求,要求盡快審結的案件,這些案件本質上也可以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故筆者認為,在今后的立法過程中可以采取法定與意定相結合的方式,逐步的向案件當事人開放小額訴訟程序的選擇權,這樣既可以提高我國法院的辦案效率,緩解案多人少的司法矛盾,也可以有效保障當事人的訴訟參與權,實現司法為民的基本理念。
小額訴訟程序的建立與適用一方面可以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審判效率,另一方面又可以促進司法為民基本理念的實現。對于這樣一項良好的制度,我國應當進一步的推廣和完善?,F階段我國的基本國情并不允許對該制度進行大刀闊斧的改革,但對于其進行必要的改革已經顯得迫在眉睫,筆者希望相關立法與司法機關可以進一步完善該項制度,推進我國依法治國方略的貫徹與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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