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20-03-19
吊車在作業過程中發生事故 屬交強險賠償范圍嗎
【案情】
程某在包裝廠做工時,被正在吊袋作業的吊車意外砸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工廠負責人與程某家屬協議賠償后,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2萬元。保險公司認為,吊車在作業過程中發生事故,不在交強險賠償范圍內,不應在交強險內承擔賠償責任。
【分歧】
本案中對該事故是否屬于交強險賠償范圍,存在以下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賠償,比照使用本條例。中國保監會保監廳函(2008)345號《關于交強險條例適用問題的復函》規定,用于起重的特種機動車輛在進行作業時發生的責任事故,可以比照適用該條例。所以該事故屬于交強險賠付范圍。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事故并非交通事故,不屬于交強險的賠付范圍。
【管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根據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五)款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本案事故發生的場所不在道路上,而是在封閉的廠房內。雖然《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賠償,比照適用本條例?!?/span>
但《條例》中所指的可以比照適用的情形是,“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事故”,這里使用的是“通行”,而不是“作業”。本案中的事故是發生在“作業”過程中。不能把“通行”擴張解釋為“作業”。因此,本案中發生的事故不能比照《條例》進行賠償。所以該事故不屬于交強險賠付范圍。
中國保監會保作為保險業的監管機,對法律條文解釋不具有法律效力,只能作為參考。故“保監廳《關于交強險條例適用問題的復函》規定,用于起重的特種機動車輛在進行作業時發生的責任事故,可以比照適用該條例。”意見僅供參考,不具有強制效力。
因此,本案中該事故不屬于交強險賠償范圍,保險公司不需在交強險內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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