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20-04-16
中國人和外國人的離婚方式、離婚手續
1. 協議離婚
如果雙方均對離婚達成合意,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的前提下,直接簽署離婚協議書離婚即可。
2. 訴訟離婚
(1)若雙方在外國訴訟離婚,外國法院的判決須得到中國法院認可;
(2)若雙方在中國訴訟離婚,國外的一方寄交的訴訟文書須經所在國或當地的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司法機關認可的其他機構認證,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和審理。
中國人和外國人的離婚手續
1. 協議離婚
在中國辦理,雙方應持以下材料至婚姻關系登記地民政機關辦理離婚手續:
中方應提交:
(1)本人身份證、戶口簿;
(2)本人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簽訂的離婚協議書。
外方應提交:
(1)本人有效護照或其他有效國際證件;
(2)本人結婚證。
2. 訴訟離婚
與外國人離婚,可向中國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中國人民法院受理,適用中國法律。國外的一方寄交的訴訟文書須經駐在國或當地的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司法機關認可的其他機構認證,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和審理。法院通過外事送達程序將中國一方當事人的文書送達國外一方當事人。
外事送達程序
知道國外一方準確地址的:
1.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
2.法院逐級將訴訟文書轉到外交部通過外交途徑送達,即基層法院→中院→高院→最高法院→司法部→我國駐該成員國的使、領館→當事人,過程是比較復雜而漫長的;
3.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
4.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六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
5.電子送達:由于電子郵件地址的不固定性和取證的困難,在實踐中使用較為慎重。
國內一方不知道國外一方的準確地址的:
采用公告送達方式,公告期滿(六個月)即視為送達。
國外方委托中國律師的相關問題
在國外的一方可以委托其在中國的律師代理出庭應訴,但必須提供完整的符合法律規范要求的相關書面材料。這些書面材料包括授權委托書、離婚意見書、當事人身份的有效證明等,授權委托書和離婚意見書須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駐外使領館認證,亦可由駐外使領館直接公證。離婚意見書包括同意離婚或不同意離婚的書面意見,關于財產分割、子女扶養等的書面處理意見。材料公證后交由國內一方的委托代理人,委托人持本人身份證件或律師證(律師代理的)可代表委托人出庭應訴,發表法律意見,參加法庭辯論,領取法律訴訟文書。
夫妻雙方均為外國人在中國的離婚案件
(一)首要原則
無論雙方自愿離婚還是一方單方面要求離婚,均無法通過在中國辦理離婚登記的方式處理,均要通過訴訟程序辦理。
(二)管轄權問題
關于訴訟離婚的情況下中國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的問題,我國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都沒有做出明確規定。但由于屬地管轄原則是中國涉外民事管轄權的主要依據,故而在上海等涉外離婚訴訟較多的城市,司法實踐中法院也受理依據屬地管轄權產生的離婚訴訟,即如果外國人能證明其經常居住地在中國的,中國法院可以受理其提出的離婚訴訟。在此前提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23條,一般由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如果對不在中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
1.如夫妻雙方都是外國人,且被告經常居住地在中國領域內或雙方經常居住地都在中國領域內,則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具體法院管轄該離婚訴訟案。
2.如夫妻雙方都是外國人,原告經常居住地在中國領域內,但被告經常居住地不在中國領域內,則由原告經常居住地的具體法院管轄該離婚訴訟案。在此情形下,主要看被告是否應訴答辯: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3條“涉外民事訴訟的被告對人民法院管轄不提出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承認該人民法院為有管轄權的法院。”因此,如果居住于國外的被告一方對我國人民法院管轄不提出異議,并應訴答辯的,則視為承認我國該人民法院為有管轄權的法院。
(2)但如果居住于國外的被告一方提出異議,或不應訴答辯,且原婚姻締結地不在國內,我國法院一般不會對雙方為外國人的離婚問題作出判決。除非原婚姻締結地在國內,國外法院以婚姻締結地為連結點為由,拒絕受理其公民的離婚案件(需提供該國法院以此為由不予受理的證明文件)。
(三)關于“經常居住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條規定經常居住地是指該人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因此,“外國人的經常居住地在國內的某地”一般可以嘗試以如下的方式來證明(具體看法院是否認可):
1.可以提交其居住地所在的居委會或者物業公司出具的證明,證明其在國內連續居住已超過一年。
2.如果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就業許可就業的,且就業已超過一年的,可以提交簽證、就業證和外國人居留證,這樣就可以證明其在我國境內已連續居住滿一年,其經常居住地在國內。
3.如果外國人在我國留學或進修的,且留學或進修已滿一年的,可以提交簽證以及其在我國留學或進修已滿一年的相關證明。
4.如果外國人在中國辦理有居住證,可以提交居住證滿一年的詳單。
內地人和港澳同胞在大陸離婚
(一)登記離婚
1.受理條件:
①中國內地辦理的結婚登記;
②雙方自愿離婚;
③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無爭議;
④雙方共同到內地居民住所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2.提交材料:
①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通行證;
②本人的結婚證;
③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
④本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2張;
⑤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二)訴訟離婚
1. 受理法院:
①港澳居民對內地居民提起的民事訴訟,原告就被告,由內地居民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②內地居民對港澳居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即由內地居民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③內地居民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內地居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 提交材料:
①起訴狀;
②原告和被告的身份證明;
③結婚證;
④委托代理材料;
⑤其他材料和相關證據。
離婚訴訟涉海外房產的分割
(一)法律依據
1.我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二十四條:夫妻財產關系,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
2.第二十七條:訴訟離婚,適用法院地法律。
3.第三十六條:不動產物權,應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二)司法實踐中,法院不予處理的一般情形
1.夫妻雙方未根據第二十四條規定協議選擇適用法律;
2.依據第三十六條規定,不動產物權應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3.當事人未提供證據證明海外房產具體情況,未提供外文材料的翻譯件,無法核實具體內容及真實性。
(三)司法實踐中,法院予以處理的情形
法院予以處理的法律依據:第二十四條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
(四)司法實踐中,不排除法院認可夫妻雙方合意處置海外房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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