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20-05-28
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透支信用卡造成大額欠款,如果銀行追債或者雙方離婚了,卡債該由誰還?是一方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法釋〔2018〕2號】,此司法解釋,可以說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離婚被負債的情況。進一步厘清了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所產生的債務該如何認定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1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條 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由此,信用卡卡債該由誰來承擔,可以分以下幾種情況:
1、如果夫妻一方所欠信用卡債務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經營,那么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雙方在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內有償還責任;(需要說明的是,對于上述第一條中所述的“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未舉債的夫妻一方認為該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證明責任。)
2、如果夫妻一方的信用卡債務發生在結婚以前,那么也是其個人債務,另一方不承還款責任;【注: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span>
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3、如果夫妻之間關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分配和歸屬有約定: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各自的債務各自承擔,那么,其中一方的卡債,則另一方無須承擔還款責任(若債權人不知道該約定,則該約定對債權人無效);夫妻承擔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舉證責任。
附:《婚姻法》第19條第3款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4、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如果夫妻一方欠信用卡卡債是用于其個人開支或者從事非法活動,比如賭博、放高利貸等等,另一方不用承擔償還責任。
5、夫妻一方婚后以個人名義所負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圍的債務,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財產產生的,為共同債務。由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
6、夫妻一方婚后以個人名義所負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圍的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決定生產、經營事項產生的(一般包括雙方共同從事工商業、購買生產資料所負的債務以及共同從事投資或者其他金融活動等),為共同債務。由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
7、夫妻一方婚后以個人名義所負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圍的債務,夫妻共同消費支配的或形成夫妻共同財產的,為共同債務。由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