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19-02-25
關于《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怎么辦?匯都律師來解釋。
來源: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 作者: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 發布日期:2018-11-26 11:25:16
代理意見
一、關于《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的性質問題
1、在該通知書中被告明確認定原告的行為是“未經批準,擅自占地進行違法建筑”、處罰依據是說原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的相關規定”、處罰決定是“限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7日內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對違法建筑予以強制拆除。”并且在該通知書尾部有三被告的署名與印章。
2、就在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被告仍然依據該通知于2018年5月24日11時對原告的涉案建筑進行了拆除的行政行為。
就以上兩點可以看出,該通知無論從形式到內容,還是在被告的實際操作過程中,這顯然就是具體,而非被告在答辯中所說的屬于過程性行為。
二、關于被告作出決定的程序問題
1、被告對原告的涉案建筑性質認定程序違法。
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但在本案中,原告自始至終沒有見到被告派出的任何調查人員來收集證據或說明情況,沒有聽取原告的任何意見,被告也沒有制作任何調查筆錄,更沒有讓原告簽字確認就直接認定涉案建筑違法。
2、被告作出決定前,并沒有告知原告任何信息,沒有下發聽證通知,剝奪了原告的知情、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依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但在本案中,被告處理原告涉案建筑時根本沒有告知原告相應權利,違反了法律的程序性規定。
三、關于該通知的生效問題
原告在2018年4月23日接到通知書后,隨即在2018年5月3日向辛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此時,拆除的決定并未生效,但被告卻在2018年5月24日實施了拆除行為,顯然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綜上,請求貴院依法查清事實,維護原告的正當利益。
一審代理時被一審法院駁回請求,二審期間接到了中級人民法院法官電話,發回重審的可能性非常大。此案正在審理中。
河北辛集拆遷 拆遷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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