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21-06-03
按規定,在勞務外包工作中員工受傷后,可要求用工單位及派遣單位一起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因為用工單位負有保障勞動安全的義務,所以員工在工作期間受傷的,用工單位需要負擔主要責任。同時員工與勞務公司有勞動關系,因此,派遣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并且,員工可以主張以下的工傷賠償費用:
1、醫療費;
2、住院伙食補助費;
3、交通費、食宿費;
4、康復治療費;
5、輔助器具費;
6、停工留薪;
7、護理費;
8、工傷傷殘待遇;
9、工亡待遇標準。
若發現用工單位和勞務公司都推卸責任的,可以積極采取以下措施:
1、找用工單位和勞務公司協商;
2、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舉報;
3、去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去法院提起勞動訴訟。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勞務人員在工作中受傷的,不屬于工傷,所以不能申請工傷鑒定。但勞務人員可以要求用工一方賠償,怎樣賠償依據造成的人身傷害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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