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22-03-11
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擅自贈與他人的行為無效
答:夫妻一方將大額的夫妻共同財產擅自贈與他人,顯然侵害了另一方的財產權益。但有種觀點認為,該贈與行為應認定部分無效,而非全部無效。理由是夫妻共同財產中既包含丈夫的份額也包含妻子的份額,他人所獲贈財產中有一半為夫妻一方的份額,一方處分自身份額的意思表示應為真實,他人可取得一半的財產權利。
對此在審判實踐中應如何掌握?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將共同財產無償贈與他人,嚴重損害了另一方的財產權益,有違民法上的公平原則,這種贈與行為應屬無效。
夫妻共同財產是基于法律的規定,因夫妻關系的存在而產生的。在夫妻雙方未選擇其他財產制的情形下,夫妻對共同財產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將共同財產無償贈與他人,嚴重損害了另一方的財產權益,有違民法上的公平原則,這種贈與行為應屬無效。
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并不意味著夫妻各自對共同財產享有半數的份額。只有在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才可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確定各自份額。
以上就是關于離婚財產處置的部分內容,僅供學習交流,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更多法律問題可在線咨詢我們的專業律師哦。
上一篇:最高檢點名“老夫少妻”惡搞事件
下一篇:民法典:遺產的繼承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