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22-03-11
延期交房怎么賠償?
延期交房賠償標準是,將違約金定位每延期一日向買方支付買賣總價格的萬分之五的違約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法律依據】
根據《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二、延期交房如何應對?
1、正常延期交付
所謂正常延期一般就是指的是遇到不可抗力因素,例如洪水、地震、國家政策等原因造成延期,這種情況下購房者一般可以要求退房,開發商的責任可相應地減輕或免。
2、非正常延期交付
非正常的延期交付,主要是指由于開發商原因導致的延期交房。購房者應該了解延期交房的原因,并應該仔細查看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看在合同中是否有相關違約責任的認定及賠償標準。
如果在合同中有違約責任的認定,那么購房者就可以要求開發商按照合同內容來賠償。如果合同中沒有認定的話,購房者可要求解除合同并協商賠償,開發商拒絕的話購房者可以到法律訴訟,心尋求法律的幫忙。根據過國家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給買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三、具體操作如下
(一)解除合同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對方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對“合理期限”進行了明確,該解釋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該解釋又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購房人在解除合同時應注意以下三點:
(1)購房人如欲解除合同,應當先進行催告;
(2)經催告后過了三個月,開發商仍然沒有交房的,購房者取得合同解除權。就是說購房者解除合同的條件是第一開發商延遲交房,第二經過催告,第三催告后滿三個月仍未交房;
(3)合同解除權的有效期是從催告日起三個月后開始,一年后結束,即解除權的有效期為一年。在此一年內都可以隨時通知開發商解除合同,超過一年期限,則永久性地喪失了解除權(以其它理由如嚴重質量問題而解除合同的除外)。并且,如果在購房者取得解除權后,開發商有催告購房者行使解除權的,則解除權的有效期縮短為三個月。
因此,在開發商延期交房時,不管購房者是不是真的準備解除合同,都應當在開發商延期交房后立即催告,催告最好以快遞等可保留憑證的方式進行。在沒有催告的情況下,開發商長期拖延,購房者就不可以解除合同了。
(二)要求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開發商延期交付房屋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在開發商延期交房的情況下,購房者可以主張違約責任或要求開發商做出賠償,實在不行還可以要求解除購房合同。而具體涉及到延期交房如何賠償的問題,律圖小編已經在上文中做出了詳細的解答,但愿能幫助你解決問題。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綜上所述,常見的情況是,需要等房子做好了后再交房,往往開發商會跟購房者約定好交房時間,并且簽訂交房合同,因開發商延期交樓而引起的法律糾紛不在少數,然而購房者往往處于劣勢一方,小編認為在向開發商主張交房未果時,也要依法維護自身權益,讓自身損失盡量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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