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售“假茅臺”牟利 男子獲刑1年罰金4萬
作者:王奉帥 發布時間:2019-03-04 09:32:04
打印 字號: 大 | 中 | 小 為謀取非法利益,男子私自灌裝劣質白酒并冒充高檔白酒銷售。日前,房山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王某某假冒注冊商標案,并當庭宣判,依法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
公訴機關指控,2017年至2018年4月間,被告人王某某在其承租的房山區某房屋內,非法制作“貴州茅臺”酒并銷售。2018年4月29日,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民警在該房屋內查獲貴州茅臺酒4瓶、貴州茅臺酒狗年36瓶、防偽芯片等物品。經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鑒定,被查獲的白酒均系侵犯該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假冒產品。經鑒定,被扣押的白酒共價值人民幣73 920元。
庭審中,據被告人王某某供述,高檔白酒銷售價格高,社會需求量大,自己灌裝假酒后出售可以牟取高額利益。灌裝的假酒和酒瓶是從市場上買的,防偽商標是從淘寶上買的,自己還買了一臺打碼機用于在商品外包裝上噴識別碼。制作完假酒后自己就拿到市場上銷售。其現在認識到行為的危害性,請求法庭從輕判處。
法庭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鑒于被告人王某某當庭自愿認罪,可酌予從輕處罰。法院經綜合考量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決定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
法官在此提醒廣大民眾,食品安全事關生命健康,假冒注冊商標,以劣質白酒冒充高檔白酒,不僅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危害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更是欺騙消費者的失信行為。從事市場經濟活動,要講誠信,切莫貪小失大,觸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