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22-05-20
鄭某在王某的足浴店里進行頸部推拿按摩后,出現頭暈、四肢無力的癥狀,最終傷殘。近日,這起案件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昌吉市人民法院審理,判令被告王某賠償鄭某90萬元。
2020年6月,原告鄭某在被告王某的足浴店里進行頸部推拿按摩后,出現頭暈、四肢無力的癥狀。王某撥打120將鄭某送往昌吉市某醫院,初步診斷其為脊髓損傷,建議轉院治療。鄭某在某醫院住院治療28天,出院診斷:頸部脊髓損傷、截癱、后縱韌帶骨化、頸椎椎管狹窄、菌血癥。2020年7月,鄭某先后2次在新疆另一家醫院住院治療共90天。出院中醫診斷:痿病、氣虛血瘀癥;出院西醫診斷:高位截癱、頸椎管減壓術后、頸椎內固定術后。
2020年11月,經某司法鑒定所鑒定,鄭某在被王某推拿按摩中,推拿按摩人員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推拿按摩手法不規范造成患者頸部脊髓損傷,高位截癱,頸部脊髓損傷與推拿按摩行為之間存在關聯性,損害后果主要由外傷所致,外傷參與度擬為75%。經住院手術治療,現遺留四肢癱,評定為五級傷殘。
雙方就賠償金額協商無果,鄭某向昌吉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王某賠償各類費用合計約170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發生在民法典生效之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之規定,本案適用廢止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經司法鑒定,客觀上推拿行為與傷殘結果之間存在主要因果關系,被告王某應對原告鄭某造成的人身損害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故法院判決被告賠償鄭某90萬元。
本文轉自<中國法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