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22-05-27
近日,云南省安寧市人民法院對張某某、王某某訴安寧市民政局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以及安寧市民政局訴張某某、王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兩案依法進行了合并宣判,判令由張某某、王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向遺產管理人安寧市民政局支付購房尾款8萬元;同時,由遺產管理人安寧市民政局協助張某某、王某某辦理安寧市某小區房屋的過戶手續。
2018年12月15日,張某某與案外人陳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陳某將其名下坐落于安寧市某小區的房屋出售給張某某,房屋成交價為58萬元。雙方約定于2018年12月15日前支付首付款40萬元;房屋交付當日支付10萬元;辦理過戶手續當日,雙方在房產部門(公證處)完成簽字手續后支付尾款8萬元。合同還約定陳某于2018年12月30日將房屋鑰匙交付給張某某,并在該房屋可以辦理過戶手續之日起61天內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合同簽訂后,張某某、王某某向陳某支付了房款共計50萬元,并于2018年12月30日接收了房屋并裝修入住。
2020年2月24日,陳某去世,生前未留有遺囑且沒有繼承人。
2021年12月6日,法院受理了張某某、王某某訴安寧市民政局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張某某、王某某要求安寧市民政局配合辦理房屋過戶手續。2022年3月7日,安寧市民政局針對前案的同一事實向法院提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訴訟,要求張某某、王某某支付房屋買賣尾款8萬元。法院審查后,基于上述兩案系同一事實發生的糾紛,故將兩案依法合并進行審理。
法院認為,本案中,陳某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其父母以及第二順序繼承人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在陳某之前死亡,且陳某未立有遺囑,故陳某沒有繼承人,根據民法典規定,安寧市民政局作為陳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可以作為陳某的遺產管理人,有義務根據民法典賦予的職責處理陳某生前的債權債務。2022年3月17日,張某某、王某某向法院提起了特別程序之訴,請求指定安寧市民政局為陳某的遺產管理人,安寧法院受理后依法進行了審理,并于2022年3月29日作出判決,指定安寧市民政局為陳某的遺產管理人。綜上,張某某、王某某要求安寧市民政局履行相應職責,有法律和事實依據。
張某某、王某某與陳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當屬有效,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義務,根據合同約定,陳某應當在案涉房屋可以辦理過戶手續之后61日內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現該房屋已可以正常辦理過戶手續,故協助張某某、王某某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是陳某的合法合同義務?,F陳某已去世,安寧市民政局作為陳某的遺產管理人應當依法處理陳某的債權債務,故張某某、王某某要求安寧市民政局協助其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有法律及事實依據。同時,合同中明確約定張某某、王某某應當于辦理過戶手續當日向陳某支付購房尾款8萬元,現安寧市民政局作為陳某遺產管理人有權要求二人支付購房尾款。
綜上,安寧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民法典實施前,遺產管理人制度在我國立法中呈空白狀態。民法典首次規定在被繼承人的財產無繼承人時由其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遺產管理人制度的確立對于維護遺產權利人的利益、實現遺產公平分配、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義。法院對上述兩案的依法宣判,為當事人解決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的難題,同時也維護了遺產權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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