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22-07-21
日前,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托人辦事未果討要“人情費”的案件,裁定駁回一審原告要求返還錢款的訴請。
老徐之子小徐畢業后一直沒找到工作。老徐的朋友老董得知后,主動幫老朋友找人介紹工作。2017年,老董找到關某為小徐找工作。關某提出需要6.5萬元,如辦不成全額退款。于是,老徐向老董匯款6.5萬元,老董又將這筆錢轉交給關某。關某找到負責招工的劉某辦理相關事項,并將其收到的6.5萬元轉賬給劉某。但小徐最終未能入職。老徐見工作沒辦成,就開始向老董索還找工作的錢。經多次催要,老董均未返還。老徐遂將昔日好友訴至法院,要求其返還6.5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后判決被告老董向原告老徐返還6.5萬元。老董不服判決,遂向四平中院提起上訴。
四平中院審理后認為,老徐在明知其子不符合入職條件的情況下,仍通過非正常途徑委托老董找關系幫助其子找工作。老徐向老董匯款的目的具有不法性,違背了社會公德,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涉案匯款系基于不法原因而為的給付。基于不法原因行為產生的債務屬于不法原因之債,不受法律保護。若通過民事訴訟返還涉案款項,將會助長此類不良風氣和違法行為。根據民法典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及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之規定,裁定駁回一審原告老徐的訴請。
■法官說法■
花錢找工作是錯誤認識,要通過正規合法的途徑找到自己理想的工作。本案中,老徐請托目的不合法,請托事項明顯違反社會公平與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請托行為無效,請托人已付款項不受法律保護。因此,無論請托人以解除委托為由還是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返還已付款項,均不能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