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22-08-03
近日,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原告某傳媒公司經過某石國際音樂公司授權,擁有部分明星的5張專輯31首歌曲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許可。原告發現在市場上銷售的一款智能視聽屏,通過配套軟件可以點播以上5張專輯中的歌曲。該款智能視聽屏的制造商為被告某科技公司,配套軟件運營商為被告某計算機公司。當用戶使用配套軟件點播歌曲時,智能視聽屏會向被告某計算機公司和某音樂公司的服務器發出請求播放音樂。
原告認為,被告公司為商業目的將原告擁有信息網絡傳播權許可的31首歌曲,通過智能視聽屏及其配套軟件進行傳播,其行為構成侵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遂訴至前海合作區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公司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
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原告向法院提交了授權書等證據,證明其經過某音樂公司授權,對涉案的5張專輯31首歌曲,在授權期限內享有獨占性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及相應的維權權利,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是案件的適格主體。
法院審理后,判決被告某科技公司、某計算機公司賠償原告某傳媒公司經濟損失及制止侵權的合理開支合計18.6萬元。
■法官說法■
為滿足用戶個性化需求,智能視聽屏系列產品致力于提供多樣齊全的錄音制品原本無可非議,但卻有可能陷入侵權糾紛。本案是較為常見的智能設備與智能軟件結合應用過程中產生的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案件判決圍繞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責任構成要件,從法律指明的方向出發,理清案件事實,抓住侵權行為、侵權主體認定關鍵,查明智能視聽屏生產商與智能軟件運營商之間的分工合作關系,依法判決侵權行為主體承擔共同侵權責任,為類案裁判提供相應思路和參考,推動現有智能產品市場更多地探索知識產權的合理應用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