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22-08-03
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施行后,北京市密云區人民法院簽發北京市首份適用《規定》簽發的人身安全保護令。
張某與李某系夫妻。張某認為李某脾氣暴躁,曾多次對張某進行打罵,并毆打繼子。2021年張某患病出院后居住在其父母家,與李某處于分居狀態。李某持刀至張某父母住所,將張某及其父母扎傷,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入獄前揚言要對張某進行報復。李某將于近期出獄。現張某想要離婚,但又擔心李某出獄后出現通過電話、暴力等方式再次威脅、騷擾自己,對本人及親屬實施家庭暴力,故于2022年7月29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密云區法院受理該案后認為,李某對張某實施過家庭暴力,現張某有再次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已經對張某的人身安全及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威脅和損害,遂依照民法典、反家庭暴力法以及新規,依法作出禁止李某對張某及其近親屬實施家庭暴力;禁止李某騷擾、跟蹤并通過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等方式侮辱、誹謗、威脅張某及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并明確在懲戒條款中加入違反該人身安全保護令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處罰。
■法官說法■
承辦法官相穎表示,針對家庭暴力取證難的問題,新規降低了證明標準,達到“較大可能性”即可,而不需要達到“高度可能性”。本案綜合現有證據認定李某再次實施家庭暴力的可能性較大,并且此次《規定》明確了禁止被申請人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等方式侮辱、誹謗、威脅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正是張某所最需要的保護方式。此外,在保護令的懲戒條款中加大了懲治力度,增強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權威性。
據了解,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為人身安全保護令專門出臺司法解釋,充分發揮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預防功能,進一步消除該類案件在受理和作出等程序中的各種障礙;突出對家庭暴力受害人權益保護的時效性,申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家庭暴力的形式被進一步明確,擴大了人身安全保護令適用范圍,減輕了當事人的舉證負擔,為正遭受或可能遭受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申請人提供更加堅實可靠、優質高效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