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22-09-16
中國法院網訊(汪鴻鵬)近日,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新車在事故中被撞損嚴重,車主不僅要求保險公司按全損賠償車輛損失,還要求賠償車輛購置稅。法院對此是否支持?
2021年7月21日,江津市民崔某購買了一款捷豹轎車,車輛價格為26萬元,車輛購置稅2.3萬余元。然而,喜提新車才2個多月,崔某的車輛就因一場突如其來的車禍,被撞得慘不忍睹。
經交警部門認定,這起事故崔某無責,對方車主負全部責任。沮喪的崔某找到肇事者的保險公司協商賠償事宜,但由于雙方對賠償項目、金額有巨大爭議,崔某只得將肇事車主及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
審理中,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涉案事故車輛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該車維修費用為23.7萬余元。崔某認為,自己購買的新車才使用兩個月就遭遇事故,并且受損嚴重,維修成本過高,要求保險公司按照全損賠償車輛損失,并賠償車輛購置稅。保險公司則表示不必定全損,賠償修理費即可,且拒絕賠償購置稅。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關于車輛損失,事故車輛購置價格為26萬元,經鑒定所需維修費23.7萬余元,車輛修復費用已超過其事故前價值的80%,修復成本過高,已無修復必要,推定為全損。考慮到崔某車輛購置使用不久就因交通事故無法繼續使用,故對車輛損失認定為26萬元。
車輛購置稅2.3萬元崔某無法申請報退,其重新購置新車仍需繳納車輛購置稅,應認定為車輛重置的必要費用,屬于車輛價值的組成部分,故應納入賠償范圍。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保險公司賠付崔某28.3萬余元。案件宣判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該案判決現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