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24-11-21
目前,較為主流的觀點是:無效合同的確認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其理由是:1、提起確認合同無效的訴訟應屬確認之訴,確認請求權屬于程序請求權,而非實體請求權,更非債權請求權,不屬于訴訟時效的客體范圍。2、無效合同的確認是一種事實確認,合同當事人或法院在任何時候都可提出,時間的經過不能改變合同無效的法律性質。3、對無效合同的確認適用訴訟時效,不符合訴訟時效制度設立的目的。4、無效合同的確認不適用訴訟時效,并不會必然影響交易安全。合同被確認無效之后,合同雙方應分別返還因無效合同而取得的財產,對于不能返還或返還成本過高的財產,應當折價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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