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24-11-26
1952年出生的楊某,自2022年6月起在安徽某物業公司從事保潔工作。同年11月,楊某在上班途中駕駛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2023年3月,郎溪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楊某的事故傷害為工亡。物業公司認為楊某發生交通事故時,已經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因此不服認定,向郎溪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審理后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并未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仍然從事勞動人員作出禁止性規定,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依法享有勞動的權利。對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繼續從業、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勞動者,在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時,應否被認定為工傷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傷亡的,能否認定工傷的答復》均作出規定,將此類群體納入工傷認定的適用范圍。《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達到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含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系終止的確定標準的答復》明確,對于達到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含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系終止,應當以勞動者是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為標準。因此,對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不能絕對的認為其不能與用人單位之間構成勞動關系,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即使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亦可認定構成勞動關系。楊某在物業公司工作期間,服從公司管理規定按月在公司領取工資,在上班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其未享受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人社部門認定其為工亡符合規定。一審法院依法判決駁回物業公司的訴訟請求。物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宣城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