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24-12-26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在未經職工同意的情況下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的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天數,應當按照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這300%中已經包含了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因此,企業需要支付的額外倍數是2倍工資。
總結來說,未休年休假的工資應當支付2倍工資,這已經包括了職工在日常工作中已獲得的一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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