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19-07-09
如今大齡青年越來越多,如何解決個人婚姻問題已成為年邁父母的心病。于是,一些人趁機以介紹對象為名,收取高額介紹費,引發了多起糾紛。日前,江西省新干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不當得利糾紛案件,在向雙方當事人進行法律釋明后,經調解,謝某同意返還李某不當得利款45000元。
李某與謝某系同村村民。李某因家庭經濟困難,其子一直未能結婚成家。2018年,李某找到謝某,希望謝某為其子作媒。其后,謝某介紹一女子與李某見面,李某表示滿意,李某與謝某經協商簽訂了一份《婚姻協議書》,協議書約定:“李某自愿出禮金人民幣90000元,一次性付清。如果在一年內離婚,由謝某退回禮金45000元,另一半打到女方娘家。”其后,李某將90000元支付給謝某,但該女子并未與李某之子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僅在李某家居住生活3個余月后出走。對此,李某認為某支付了高額婚姻介紹費卻不能實現婚姻目的,遂將謝某告上法庭。
律師認為,根據《民法總則》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以及《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該案中,李某與謝某簽訂《婚姻協議書》,企圖以90000元的代價以協議的形式約束女子同李某之子結婚生活一年以上,既有違公序良俗,亦不符合婚姻自由基本原則,該婚姻協議應屬無效。李某支付給謝某人民幣90000元,李某認可其中的一半已支付女方,上述禮金的剩余部分應認定為謝某實際取得。因《婚姻協議書》無效,謝某應當返還實際取得的禮金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