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19-07-09
近日,江西省進賢縣人民法院判決了一起原告萬某訴被告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判決被告王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一次性付清原告萬某借款本金100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與被告是家用康復醫療設備銷售合作伙伴。2016年5月22日,原告萬某通過支付寶向被告王某轉賬支付10000元,注明借給王某買車用。后原告多次催收該款,被告以無錢為由拒付,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一審法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王某因購車需要資金向原告萬某借款10000元,有支付寶轉賬憑證等為證,法院予以確認。原告主張被告償還該款,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舉證、質證權利,依法應承擔相應法律后果。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