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19-07-26
究竟哪些爭議屬于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是勞動者與所在單位之間因勞動關系中的權利義務而發生的糾紛。
更直觀來講可以細分為:確認勞動關系糾紛、勞動合同糾紛、社會保險糾紛、福利待遇糾紛等。
具體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條有詳細規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條 勞動爭議的范圍是: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七)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后發生的糾紛;
(八)勞動者退休后,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而發生的糾紛;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的處理途徑有哪些呢
四種途徑:協商、調解、仲裁、訴訟。
勞動爭議發生后,首先可以選擇與用人單位自行協商,也可以向基層調解組織申請調解,如協商或調解不成,則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者也可直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但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勞動爭議仲裁程序是訴訟的必經程序,即仲裁前置。勞動爭議當事人必須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訴。例外是,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訴訟請求不涉及及其他爭議的,可按照追索勞動報酬案由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法院審理最看重證據,大部分證據都在用人單位,我該如何舉證?
誰主張誰舉證這一原則也適用于勞動爭議案件,原告首先應當舉證證明自己符合申請或起訴的受理條件,并就其訴訟請求進行基本的舉證,但考慮到勞動爭議案件雙方舉證能力的差距,對一些證據的舉證責任傾斜分配,用人單位應當就做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用人單位單方面行動或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法律和規章依據、決定的程序、決定文件的通知送達、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等必要事項負舉證責任。
勞動爭議糾紛
如何迅速申請執行
一、立案窗口遞交執行所需材料
1.申請執行書一份,必須用墨水筆(黑色、藍黑色)書寫或打印。申請人是自然人的,需本人親筆簽名,并提交本人身份證或戶口本復印件。
2.被申請人的身份材料:被申請人是自然人的,需提交公安機關開具的戶籍信息或身份證復印件、戶口本復印件等戶籍證明;被申請人是公司、企業等法人需提交其企業工商登記信息。
3.申請執行所依據的生效裁判文書的復印件。
4.委托訴訟代理人申請執行的,還應提交委托手續材料。
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的,應提交申請人簽章的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公函及律師證復印件。
自然人委托近親屬為訴訟代理人的,應提交申請人親筆簽字的授權委托書,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戶口簿、結婚證或戶籍證明等親屬關系證明材料;申請人系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應提交申請人系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證明材料(未成年人除外)、親屬關系證明和法定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等材料。
委托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為訴訟代理人的應提交申請人簽章的授權委托書及推薦書。
5.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的,還應當提交繼承或者承受權利的證明材料。
6.能夠掌握的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
二、如何查找被執行人財產線索
1.對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
人民法院向被執行人發送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履行法律義務。
對被執行人報告的財產情況予以核查、對逾期報告、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被執行人或者相關人員,依法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啟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序。
2.查詢、處置被執行人財產
人民法院通過法院總對總、點對點系統查詢被執行人的工商、保險、民政、銀行、股權、車輛、互聯網銀行等財產線索。對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財產線索進行核查。對有財產線索的被執行人采取進一步強制措施,包括: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 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搜查被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強制被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等措施。
3.對被執行人發出限制高消費令,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人民法院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根據現有司法解釋的規定,只要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就應當向其發出限制消費令;對符合條件的還應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4.對被執行人采取罰款、拘留措施
當執行案件的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執行人及相關人員有妨害執行的情形時,人民法院還應當依法查找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其他妨害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勞動爭議案件執行不能的救助途徑
1.通過法院向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墊付勞動仲裁裁決的部分工人工資。
根據《上海市企業欠薪保障金籌集和墊付的若干規定》規定:
(一)企業因宣告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進入清算程序,且欠薪事實已由企業、企業清算組織確認,或者已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勞動爭議處理機構查實的;
(二)企業因經營者隱匿、出走等原因已停止經營,且欠薪事實已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勞動爭議處理機構查實的。
除上述情形外,因企業欠薪可能引發重大沖突,負責處理糾紛的行政機關已將糾紛情況和欠薪事實查清的,被欠薪的勞動者也可以申請墊付欠薪。
屬于下列人員的,不予墊付欠薪:
(一)欠薪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經營者;
(二)欠薪企業中與前項人員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三)擁有欠薪企業10%以上股份的人員;
(四)月工資超過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三倍的人員;
(五)累計欠薪數額不到200元的人員。
2.申請執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請保險救助,目前保險救助由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向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方式,對全國法院涉民生案件中符合條件的困難申請執行人進行保險救助。
涉及勞動仲裁的保險救助的案件應該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執行人為自然人;
(二)案件尚未執結(含恢復執行未結案件);
(三)案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規定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條件,即通過傳統查控、網絡查控,發布了限消,仍不能執結的案件;
(四)申請執行人因案件執行不能而生活困難;
(五)案件申請標的金額在5萬元以下、少數特殊情況申請的金額可放寬至10萬元以下,且申請執行人申請救助并同意終結執行的;
(六)此前未因此案件向申請執行人進行過司法救助;
符合以上兩種救助條件的勞動仲裁案件的申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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