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19-07-30
先思考幾個問題:
如果你的父母將房子贈送給你,你需不需要繳個人所得稅?
如果你的朋友也免費送你一套房子,你需要繳稅嗎?
你在微信群里搶的紅包,需不需要繳稅?
其實,免費獲贈的房產、微信群里收到的紅包、參加抽獎活動中的獎、以及商家發的優惠券代金券等,都屬于個人所得。
但是,這些個人所得中,哪些需要繳稅?如何繳稅?很多人都不太清楚。
近日,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印發了一份公告,說明了這些問題。
6月25日,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印發《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其中,對于房產的無償贈送,《公告》指出: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收入為“偶然所得”,繳納20%稅率。
1、繼承房屋不繳個稅
6月25日,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印發《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為貫徹落實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做好政策銜接工作,現將個人取得的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事項公告如下:
政策重點:
一、個人為單位或他人提供擔保獲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第一條規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一)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三)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前款所稱受贈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第四條規定計算。
三、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前款所稱禮品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三條規定計算。
四、個人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監會關于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通知》(財稅〔2018〕22號)的規定,領取的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養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稅,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由保險機構代扣代繳后,在個人購買稅延養老保險的機構所在地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政策解讀:
其中,對于房產的無償贈送,《公告》指出: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收入為“偶然所得”,繳納20%稅率。
舉例:
以一套面積100平米,價值200萬的房屋為例,無償贈與和買賣兩種方式,哪種繳納的稅費更少?
如果是買賣,購買方主要繳納的稅費有:契稅(繳納比例為1.5%);印花稅(購房支出費用的0.05%)。這兩個主要稅種,買方需繳納31000元;
如果是贈與,受贈方要繳納40萬元的個人所得稅。
但是,有以下情形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包括:
一是,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二是,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三是,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也就是說,依法繼承房產,或者父母將房產送給子女,子女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2、親戚朋友互贈微信紅包不繳個稅
現在,微信紅包等網絡紅包越來越普及,2019年春節期間,從除夕到初五,有8.23億人次收發微信紅包。
除了親朋好友互贈微信紅包外,不少企業也會通過發放“網絡紅包”開展促銷業務,包括各類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非現金網絡紅包。
這些網絡紅包,哪些需要繳稅?
《公告》指出,以下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
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
但是,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總的來說,網絡紅包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要從性質上來判斷,企業發放的具有中獎性質的網絡紅包,獲獎個人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具有銷售折扣或折讓性質的網絡紅包,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那么,親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網絡紅包呢?
財政部相關負責人表示,《公告》所指“網絡紅包”,僅包括企業向個人發放的網絡紅包,不包括親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網絡紅包。親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不在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之內。
3、另外6種情況可以免個稅
此次《公告》發布,實際上是因為在2018年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取消了原稅法中11項應稅所得的最后一項“其他所得”項目,因此需要進行相應調整。
除上述以外,《公告》還明確:個人為單位或他人提供擔保獲得的收入計入“偶然所得”項目,按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將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養老金收入所征稅款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
需要說明的是,《公告》并未改變該項養老金收入的稅負,即個人領取的該項商業養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稅,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仍為7.5%。
此外,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公告》對一些原按“其他所得”征稅的政策予以廢止,具體包括:
1、銀行部門以超過國家規定利率和保值貼補率支付給儲戶的攬儲獎金;
2、以蔡冠深中國科學院院士榮譽基金會的基金利息頒發中國科學院院士榮譽獎金;
3、保險公司支付給保期內未出險的人壽保險保戶的利息;
4、個人因任職單位繳納有關保險費用而取得的無賠款優待收入;
5、股民個人從證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續費返還收入;
6、房地產公司因雙方協商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而向購房人支付的違約金。
據悉,《公告》已從2019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
4、政策全文公告解讀
近日,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印發《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以下簡稱《公告》),現就有關問題解答如下:
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政策問題的解答
財政部稅政司 稅務總局所得稅司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答:個人所得稅法2018年修改前,原稅法中11項應稅所得的最后一項為“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以下簡稱“其他所得”),根據這一條款,財政部、稅務總局陸續發文明確了十項按照“其他所得”征稅的政策。
2018年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取消了“其他所得”項目,按照原稅法“其他所得”項目征稅的有關政策文件,需要進行相應調整。
為落實新個人所得稅法,做好有關政策銜接工作,財政部、稅務總局印發了《公告》,對原稅法下按“其他所得”項目征稅的有關收入調整了適用的應稅所得項目,從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二、《公告》對原按“其他所得”征稅項目進行了哪些調整?
答:一是將部分原按“其他所得”征稅的項目調整為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征稅。原按“其他所得”項目征稅的部分收入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質,《公告》將其調整為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征稅,偶然所得適用稅率為20%,與原“其他所得”稅率相同,納稅人的稅負保持不變。
調整為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征稅的具體收入包括:
1.個人為單位或他人提供擔保獲得報酬;
2.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收入,但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第一條規定的情形,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包括:一是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二是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三是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3.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二是將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養老金收入所征稅款由計入“其他所得”項目調整為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
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繳費主要來源于工資薪金等綜合所得,從國際上看,對個人的商業養老金收入大多納入綜合所得征稅,因此《公告》將個人領取的該項養老金收入所征稅款調整為計入綜合所得中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需要說明的是,《公告》并未改變該項養老金收入的稅負,即個人領取的該項商業養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稅,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仍為7.5%,納稅人的稅負沒有變化。
三、《公告》廢止了哪些原按“其他所得”征稅的政策規定?
答: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公告》對一些原按“其他所得”征稅的政策予以廢止,具體包括:
一是銀行部門以超過國家規定利率和保值貼補率支付給儲戶的攬儲獎金
二是以蔡冠深中國科學院院士榮譽基金會的基金利息頒發中國科學院院士榮譽獎金。
三是保險公司支付給保期內未出險的人壽保險保戶的利息。
四是個人因任職單位繳納有關保險費用而取得的無賠款優待收入。
五是股民個人從證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續費返還收入。
六是房地產公司因雙方協商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而向購房人支付的違約金。
四、《公告》對“網絡紅包”征稅是如何規定的?
答:近年來,不少企業通過發放“網絡紅包”開展促銷業務,網絡紅包成為一種常見的營銷方式。“網絡紅包”既包括現金網絡紅包,也包括各類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非現金網絡紅包。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規定,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應征收個人所得稅;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等情形,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公告》未改變財稅〔2011〕50號文件關于禮品的征免稅規定。
從性質上看,企業發放的網絡紅包,也屬于《公告》所指禮品的一種形式,為進一步明確和細化政策操作口徑,便于征納雙方執行,《公告》明確禮品的范圍包括網絡紅包,網絡紅包的征免稅政策按照《公告》規定的禮品稅收政策執行,即:企業發放的具有中獎性質的網絡紅包,獲獎個人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具有銷售折扣或折讓性質的網絡紅包,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需要說明的是,《公告》所指“網絡紅包”,僅包括企業向個人發放的網絡紅包,不包括親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網絡紅包。親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不在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