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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19-07-31
經過復議的案件起訴期限為15天
依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利害關系人不服行政行為的,可以在6個月內向法院起訴。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申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按照前述兩個法律規定,對于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應當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
在司法解釋修改前,因為復議機關作為被告的只有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時,才作為被告,如果維持原行政行為,那么利害關系人只能起訴原行政行為,復議機關不作為被告。但是,新的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經過復議維持原行政行為的案件,利害關系人不服向法院起訴的,原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必須同時作為被告。也就是說,經過復議維持原行政行為的案件,當事人起訴法院,法院不僅要審查原行政行為,還審查復議機關的復議行為。由于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八條的約束,因此只要經過復議過的案件,起訴期限都是15天,而不是六個月。
特別是對于涉及征收一類的糾紛,被征收人常常又是復議又是上訪。要切記:如果有申請行政復議,又不服該決定的話,那么一定要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訴15日內向法院起訴。如果超過15日才向法院起訴,那么法院很可能會以超過起訴期限為由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