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都律師提供法律顧問律師和在線律師咨詢,匯都北京律師事務所專業北京律師咨詢團隊,匯都北京律師事務所與多家律師事務所建立合作關系,北京律師事務所排名,顧問律師咨詢團隊,匯都律師全稱北京匯都律師事務所
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19-07-31
裁判要點
房屋拆除行為是將房屋歸于消滅的行為,其影響的范圍不僅及于房屋本身,還可能及于屋內動產以及房屋實際使用人依法享有的相關居住權益。強制拆除房屋行為不僅會對房屋所有權人的權利造成損害,也有可能對實際使用人的財產甚至人身權利造成損害。無論實際使用人是否享有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權益,因強制拆除過程中確有可能造成其屋內財產損失,故被訴強制拆除行為對其可能產生實際影響,其與被訴拆除行為之間具有利害關系。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2019)最高法行申2859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起訴人、二審上訴人):陳玉蘭,女,1940年8月4日出生,漢族,住江蘇省如皋市。
再審申請人陳玉蘭訴江蘇省如皋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如皋市政府)、如皋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如皋市住建局)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及賠償一案,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2017)蘇06行初348號行政裁定:對陳玉蘭的起訴,不予立案。陳玉蘭不服提起上訴后,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9日作出(2018)蘇行終1293號行政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陳玉蘭仍不服,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陳玉蘭請求本院撤銷一、二審裁定,判決確認被申請人如皋市政府、如皋市住建局的拆除行為違法,責令被申請人對其履行補償安置的法定給付義務,并補償因延遲履行造成的10年過渡費損失;賠償因強拆造成的屋內財產損失10萬元。其申請再審的主要事實和理由為:1.被申請人強拆行為違法。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征補條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先補償后搬遷,被申請人未補償就拆除的行為違法;根據《征補條例》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被申請人在2012年12月未經司法程序自行決定并實施強拆的行為違法。被申請人未通知再審申請人具體拆除日期,未通知搬遷,除房屋被拆除外,還造成再審申請人屋內財產損失。2.原審裁定認定事實錯誤。自2007年9月30日公告生效之日起,302室的所有權已被政府征收而消滅,房屋所有權已轉讓給了征收人,轉換成征收人對再審申請人的補償安置,六年后的民事判決不能改變拆遷權益的歸屬。3.再審申請人一家自1993年起至2012年房屋拆除,一直在302室居住,被訴強拆行為與再審申請人有利害關系。4.被申請人是適格被告,再審申請人起訴時提交了拆遷公告和如皋法院調解筆錄予以證明。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核心問題是再審申請人陳玉蘭提起本案訴訟是否符合行政訴訟立案條件。陳玉蘭一審訴訟請求為確認被申請人如皋市政府、如皋市住建局的拆除行為違法,判令上述單位依職權主動履行征收補償安置義務,賠償損失10萬元。現結合其申請再審事項和理由分述如下:
首先,陳玉蘭與被訴拆除行為是否有利害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根據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通中民終字第1171號生效民事判決已經確認涉案房屋的拆遷權益歸如皋市人民醫院所有和享受,故原審法院據此認為陳玉蘭不具有提起本案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上述分析有其片面性。房屋拆除行為是將房屋歸于消滅的行為,其影響的范圍不僅及于房屋本身,還可能及于屋內動產以及房屋實際使用人依法享有的相關居住權益。強制拆除房屋行為不僅會對房屋所有權人的權利造成損害,也有可能對實際使用人的財產甚至人身權利造成損害。雖然涉案房屋的拆遷(安置補償)權益已經生效民事判決確定為案外人如皋市人民醫院所有和享受,陳玉蘭請求判令被申請人依職權主動履行征收補償安置義務,缺乏法律依據。但是根據在案證據,陳玉蘭系涉案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所有權人,且直至房屋被強制拆除時,其實際居住于其中,其訴求之一是確認拆除行為違法并賠償財產損失。無論其是否享有涉案房屋的拆遷權益,其作為實際使用人,強制拆除過程中確有可能造成其屋內財產損失,被訴強制拆除行為對其可能產生實際影響,其與被訴拆除行為之間具有利害關系。而原審法院僅以涉案房屋的拆遷權益為案外人所有和享受為由,認為陳玉蘭與涉案被訴拆除行為無利害關系,不具備原告主體資格欠妥,本院予以指正。
其次,陳玉蘭是否已經提供初步證據證明其所訴的行政主體實施了拆除行為。一審法院認為,起訴人應當提供其具有起訴資格及所訴行政行為存在或行政機關應履行某種職責或義務的初步證據。陳玉蘭將如皋市政府、如皋市住建局列為共同被告起訴,其提交的材料尚難以證明其所訴的基本事實存在。經查,陳玉蘭提交的《拆遷公告》以及《拆遷許可證》上載明的拆遷人為如皋市廣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實施單位為如皋市拆遷有限責任公司。江蘇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另案的訴前調解筆錄并未顯示如皋市政府、如皋市住建局直接參與了民事案件的訴前調解,調解過程中,拆遷辦工作人員陳述的內容也不足以證明上述兩個行政主體實際實施了拆除行為。故一審法院認為再審申請人未能證明其所訴的基本事實存在,并無明顯不當。同時,再審申請人提起本案行政賠償之訴的基本前提是相關行政行為被確認違法,且其有義務依法提供因行政行為侵權給其造成的具體財產損失。但從在案證據看,再審申請人不僅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上述兩個行政主體系強制拆除主體,亦未提供其所受具體損失的充分證據。本院對其賠償訴求不予支持。
再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行政訴訟應當在起訴期限內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時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超過2年。陳玉蘭自述本案被訴拆除行為發生于2012年12月12日,而其于2017年向一審法院提起本案訴訟,顯然已超過上述法定起訴期限。故一審法院裁定不予立案,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于法有據,并無不當。
綜上,陳玉蘭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再審申請人陳玉蘭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王曉濱
審判員 朱宏偉
審判員 李紹華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邱金坤
上一篇:經過復議的案件起訴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