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19-08-01
網絡時代,民間借貸行為越來越普遍,法院受理的民間借貸案件也逐年上升。借錢容易要錢難,很多人在借貸時因為疏忽大意或者太過信任等原因,踩了民間借貸的“坑”,結果惹上官司。
其實,這些看似友好互助的民間借貸中暗藏玄機,這些“坑”很容易就會被忽視,無論是出借人還是借款人,都要擦亮雙眼,謹慎識別。今天,律師將結合幾個案例,揭露民間借貸的這些“坑”。”
誤區1:有借條就一定能勝訴
【案情梳理】侯某稱在與夏某戀愛同居期間借給其人民幣150余萬元,夏某打印了借條并簽名。借條載明:“夏某向侯某借款人民幣150萬元整,期限為一年零六個月,按照銀行貸款利率給付利息。”借款期限屆滿,夏某未償還該款項。兩人分手后,侯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夏某返還借款本金150萬元及利息。
【法院認定】侯某與夏某之間系民間借貸合同關系,但庭審中,侯某僅提供了借條,并稱該筆借款非一次性給付,而是在四年間陸續以現金形式分別給付兩筆等大額借款,侯某應對其訴訟請求所依據的借款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但上述事實僅有侯某本人陳述,沒有其他相關證據,故對其上述意見不予采信,遂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律師提醒】民間借貸案件審理中,債權人僅憑借條起訴,當雙方爭議焦點集中于是否存在借款事實且被告提出有力抗辯足以動搖“借條”反映借款的關系時,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借款金額大小、出借人的經濟能力、交付方式、交付憑證、交易習慣、雙方的親疏關系以及當事人的陳述等相關證據綜合判斷借款事實是否發生。如果債權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款項交付事實,也不能就借款發生的具體情況作出合理說明的,對其請求不予支持。
誤區2:利息可自愿隨意定
【案情梳理】2015年5月,被告安某向原告姜某借款30000元,月息三分,2015年12月26日償還借款本金5000元、2016年12月償還借款本金10000元,2017年6月5日償還借款本金15000元,借款本金30000已給付完畢,但是借款的利息一直未給付,現原告姜某要求被告安某給付借款30000元的利息。
【法院認定】截至開庭前,被告安某已將30000元借款本金償還完畢,但利息未給付,被告安某理應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給付利息的義務。原、被告約定利息為月息五分,原告姜某現要求按照月息三分計算利息已超出了年利率24%,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院不予以支持,本院依法支持利息按照年利率24%計算。
【律師提醒】《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的相關規定為民間借貸利率劃定了兩線三區間:
第一,對于年利率24%及其以下的民間借貸利息屬于“司法保護區”,法院應當予以保護。
第二,對于年利率超過36%的民間借貸利息,其超出部分屬于“無效區”,法院將對超出部分的約定認定為無效,即便債務人已經償還亦可請求債權人予以返還。
第三,對于當事人約定的年利率為24%到36%之間的部分屬于“自然債務區”,即這部分利息為自然之債,不得經由訴訟程序、國家強制之力得以執行。如果債務人已經履行的,不得要求債權人返還。
誤區3:擔保就是簽個名而已
【案情梳理】金某、徐某和王某是同事,王某向某高利貸公司,借款10萬元,要求金某、徐某做擔保,兩人礙于同事關系和王某的哀求,在借據上簽了字。后來王某人間蒸發,高利貸公司整日纏著金某、徐某,后起訴至法院。庭審中,由于王某已經逃離,對這筆10萬元是否真正交付,交付的數額是多少,得不到確認,擔保人也一直聲稱不知道具體交付了多少數額,最終原告撤訴。
【律師提醒】擔保,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如果在擔保時寫明如果借款人不能償還,負責擔保,那么就是一般保證,法律上對一般保證是這樣規定的,當借款人在法律上不能償還,才可以執行保證人的財產。如果在擔保人沒有寫以上內容,那么就是連帶保證,債權人可以向借款人要錢,也可以向保證人要錢。
誤區4:打了借條任何時間都能要的回
【案情梳理】陳某甲因養牛需要資金,分別于2010年1月12日、同年12月7日,向陳某乙借款人民幣2萬元、1萬元,并出具《借條》兩份借條,約定2012年年底為還款期限。之后,陳某甲除在2012年12月30日償還給陳某乙借款本金1萬元,再未還本付息,原告陳某乙也一直沒有主張。2018年5月15日,陳某乙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償還下欠的借款。陳某甲主張已過時效。
【法院認定】陳某乙未能舉證證明,在陳某甲償還本金1萬元后,自己曾向陳某甲催討過本案借款。本案訴訟時效應自陳某甲償還本金1萬元之日起計算,至陳某乙向法院提起訴訟時已3年,超過法律保護的訴訟時效。陳某甲主張訴訟時效已過,陳某乙應承擔怠于行使訴訟權利的不利后果。故法院認定,本案超過訴訟時效,判決駁回陳某乙的訴訟請求。
【律師提醒】如果雙方有約定還款期限,訴訟時效是從約定的還款期限到后開始起算。如果沒有,時效應從出借人第一次開始索要借款后起算。另外,在三年時效期內,如果出借人有催要行為或借款人有還款行為,都會引起時效中斷,從催要或還款后重新計算三年時效。還要注意的是,根據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訴訟時效最長不超過20年。
誤區5 “砍頭息”是天經地義的
【案情梳理】2011年11月24日,男子張某因生意周轉資金緊張,向孫某借款并書寫8萬元的借條一份,當日拿去現金7萬余元,將近1萬元扣作利息,同時約定月利率為2%,借款期限至2012年5月24日,由趙某、郭某擔保。期間
【法院認定】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條明確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由此可以得知,孫某作為出借人,是不能預先從出借款中扣除利息的。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規定,“出借人將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這一司法解釋明確了如何解決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問題。
【律師提醒】在借貸關系中,為了防范風險,出借人一般都會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直接從本金中以扣除利息的方式來確保自己利息的收回,使得借款人實際借到的本金要低于約定的借款數額,同時也導致借款過程中實際利率高于約定借款利率。
2015年9月1日開始實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在完善民間借貸立法,促進民間借貸規范發展的同時,也對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借貸關系中,要求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作為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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