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19-08-02
近日,湖南省岳陽市云溪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法院判決被告劉某平償還原告湖南省岳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40000元,并支付利息105449元及剩余利息、罰金。
經審理查明,2015年12月7日,被告劉某平與原告簽訂了《個人借款合同》,借款人民幣740000元,借款期限為36個月,借款利率為月利率3.9583%, 按年結息。逾期罰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礎上加收1%。還款方式為借款到期一次性還清。同時,簽訂一份《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劉某平以自建房屋為其借款作抵押擔保。房屋共有人劉某芳在最高額抵押合同的抵押物共有人欄內簽字予以確認。劉某芳簽訂一份共同承擔債務承諾書,確認該貸款為家庭共同債務。
另查明,劉某芳于2015年3月13日因病死亡。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作為依法成立的銀行,被告劉某平作為成年人,雙方均具備簽訂金融借款合同的主體資格,且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為有效合同。被告劉某平應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但其借款到期后,至今未依約償還利息,顯然構成了違約,應依約承擔償還借款本息并支付逾期還款罰息的責任。原、被告約定的罰息未超過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原、被告雖簽訂了最高額抵押合同,但被告劉某平提供抵押的房屋沒有提供房屋產權證,原、被告也未辦理房屋抵押登記。原告要求享有抵押物優先受償權于法無據。
法院判決被告劉某平償還原告湖南岳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利息105449元及剩余利息、罰息(剩余利息、罰息計算方式:本金7000元自2018平12月7日起計至還清全部款項之日止,按月利率13.9583%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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