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19-08-06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法條解讀:
1、債務人死亡,債務并沒有消滅,債權人仍可以主張權利要回欠款。
2、在具體的訴訟中應當列債務人的法定繼承人為被告。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后,無遺囑和遺贈撫養協議的,按法定繼承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九條確定法定繼承人的范圍。
3、若其中的一位法定繼承人未明確表示是否繼承遺產,而是保持沉默,債權人仍列其為被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4、本案的案由是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
5、債務人的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承擔還款責任,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此類案件訴訟還應注意:
1、立案時提交的基礎證據應有證明債權人和債務人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成立的證據,證明被告適格及被告是債務人的法定繼承人的證據。
2、在立案前不知債務人死亡的事實,仍列債務人為被告提起訴訟,在立案后得知債務人已經死亡,要及時的和承辦法官溝通變更被告,否則法院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的規定,債務人在案件受理前死亡,其訴訟主體的民事訴訟能力亦隨之終止,依法不能作為本案適格主體,故原告以死者債務人為被告提起訴訟主張權利,屬于沒有明確的被告,不符合法律規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3、此類案件法庭總結的爭議焦點有:債權債務關系是否成立?繼承人是否應承擔還款責任?被繼承人是否有遺產?債權人作為原告至少應當從這幾方面準備證據及辯論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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