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19-08-06
2017年5月18日,鄧姓夫妻給“跳河自殺”的女兒鄧嬌(以下均為化名),辦了一場“風光”的土葬儀式。鄧嬌的“死亡”看上去很真實:下葬的地點位于奶奶家的后山,下葬當日不僅家人哭得死去活來,甚至還擺了酒席宴請村里來幫忙的人。然而,這不過是鄧嬌自導自演的一出鬧劇,企圖賴掉近三百萬元的巨額債務。因為舍不得女兒真的出事,鄧嬌的父母也無奈配合演出。近日,法院公開的一份裁定書顯示,鄧嬌因犯詐騙罪獲刑13年,她的父母也因犯包庇罪獲刑。此外,曾經是受害人的鄧嬌男友、對鄧嬌有“非分之想”幫助她藏匿的普通朋友,也涉罪獲刑。
01.欠債300萬決定假死
鄧嬌欠下巨額債務投河自盡?這聽起來令人唏噓的事情,背后隱藏著更大的秘密。2015年5月22日,時年23歲的鄧嬌從某裝飾有限公司離職。從2015年8月開始,鄧嬌謊稱自己是裝飾公司業務經理向他人借錢。鄧嬌打著手里有裝修工程單子的幌子,稱項目投資周期短、回報高,還謊稱自己經營信用卡代還業務,利潤高,并以經營這些業務資金短缺為由,陸續從石某等人手中借錢,借錢之后短期內給付高息,誘使石某等人繼續借錢給自己。為了取得石某等人的信任,鄧嬌從公司離職后一直說有項目要跟公司合作,常常帶人到該裝飾公司玩?!坝袝r鄧嬌還去我們公司的工地拍照發朋友圈,也會把公司的一些項目拍照發到朋友圈?!痹摴疽幻ぷ魅藛T稱。據統計,至2017年5月17日,鄧嬌以借為名,先后騙取石某等十人共計294萬余元,將騙取的這些錢財,用于其償還舊債、賭博及個人消費。有意思的是,鄧嬌的男友于浩也曾找鄧嬌“投資”過?!拔液袜噵墒窃?016年10月份認識的,鄧嬌讓我投資,我陸陸續續投資了34萬元,后來鄧嬌寫了一張34萬元的借條給我?!比欢S著兩人交往越來越多,慢慢變成了男女朋友,同居在一起。“我知道鄧嬌沒有做裝修工程,手里也沒有裝修單子,是騙人的。”于浩稱。隨著債務越來越多,而借錢又越來越難,鄧嬌逐漸意識到這種“拆東墻補西墻”的騙局已難以為繼?!拔揖駢毫艽螅恢毕胍凰懒酥陀诤?、父母都商量過自殺的事情?!编噵煞Q,一次偶然她在網上看到了通過假死躲避債務的內容,決定效仿。
02.找父母商量假死
裁定書顯示,2017年5月16日,鄧嬌告訴男朋友于浩自己要想“假死”的事,隨后又發短信給父母請求父母的幫助?!拔液透改干套h實施假死,父母開始不同意,但是父母舍不得我真的死掉,就同意了我假死,討論后決定采用跳河,找不到尸體,土葬的方式來假死。”鄧嬌稱。2017年5月16日,鄧嬌告訴其男朋友于浩自己要“假死”的事。鄧嬌在籌備假死的過程中,得知張某愿意用信用卡刷7.6萬元繼續“投資”。“我買棺材要花錢?!编噵闪⒖搪撓涤诤?,叫張某打電話給于浩,聯系“投資”的事情。2017年5月17日,于浩明知鄧嬌是在騙取張某錢財的情況下,仍通過POS機從張某信用卡里刷了7.6萬元到鄧嬌的銀行卡里。之后鄧嬌給于浩打了5萬元用于給于浩還高利貸。此后,于浩明知鄧嬌假死,在債主尋找鄧嬌時幫其隱瞞,并給了鄧嬌2000余元生活費,以方便鄧嬌藏匿。鄧嬌還與其母親在微信上討論怎樣編造假死,和討論具體的操作流程。經商議,鄧嬌決定用“跳河自殺”的方式“死亡”,然后由父母組織土葬等身后事宜再去相關部門進行銷戶,鄧嬌給了母親2萬元用于處理安葬事宜。
03.“假死”大戲
2017年5月18日,是鄧嬌“死亡”的日子。當天晚上,鄧嬌父母連夜趕到事發地,下河假裝尋找女兒尸體,一會就停止了尋找,并在凌晨時買了一口棺材,在棺材里放了一個大石頭及衣服、棉絮,假裝女兒的尸體就在棺材里,并稱其女兒鄧嬌在某河邊跳河自殺了。次日早上,鄧嬌的父母把棺材運回老家,跟村民及村干部說自己女兒鄧嬌前一天跳河死了,后來鄧嬌父母在老家給鄧嬌舉行了土葬儀式,造成鄧嬌死亡并已經土葬的假象。之后鄧嬌父母就跟外面要債的人說,“鄧嬌已經跳河自殺了”。他們想,女兒銷戶之后,外面的要債的人就找不到她了。2017年5月19日,已經“死亡”的鄧嬌聯系到朋友程軍幫忙,程軍遂用自己的身份證給處于“無證”狀態的鄧嬌在某賓館開房,還將以自己的身份證開的電話卡提供給鄧嬌使用。鄧嬌告訴程軍,她借了很多錢還不起要跑路,還通過微信告訴程軍她假死銷戶躲債,警察可能會立案的事。程軍承認自己對鄧嬌有“非分之想”,在明知鄧嬌涉嫌詐騙犯罪的情況下,為了想與鄧嬌發生性關系,仍繼續用自己的身份證給鄧嬌在某賓館開房居住和辦理電話卡,并陸續提供6000多元錢給鄧嬌以方便鄧嬌藏匿。
【法院審理】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灘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認為,鄧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單獨或伙同于浩采取虛構事實、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共計2942302元,數額特別巨大,于浩參與詐騙他人財物76000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以鄧嬌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于浩因犯包庇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鄧嬌父親犯包庇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母親犯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程軍犯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一審判決后,鄧嬌提起上訴。近日,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課外閱讀】刑法增設“賴賬罪”,網友:終于有人治老賴了
我們是“老賴”賴帳行為的受害者,也是民間借貸糾紛的合法債權人。我們中的絕大多數都是親朋好友或者熟人之間正常的借錢關系,最初都是債務人主動求助,債權人出于親朋好友之間的高度信任才借出。然而,現在我們所面對的不僅僅是錢的損失,還有對親情的背叛和對信任的欺騙。我們知道,“老賴”不是一個規范的法律用語,但此時,即便是“老賴”、“騙子”這樣的稱呼也已經無法表達我們極度憤怒的心情。我們的憤怒是對欺騙和不法行為的憤怒,是對社會中存在的丑惡行為的難以容忍。自古以來,“欠債還錢,天經地義”、“有借有還,再借不難”、“一諾千金”、“一言九鼎”一直是中國的優秀文化傳統也是最基本的社會規矩,然而今天卻受到了嚴峻挑戰。有人替“老賴”開脫,認為他們不是不還錢,而是暫時沒有錢,不是不想還而是還不起。我們何嘗不希望如此,然而實現情況根本不是這樣,賴帳行為中處處充滿了欺騙和謊言,不要以為詐騙只存在于陌生人之間,熟人之間更多。老賴賴帳的套路基本上是一樣的:錢一“借”到手就開始有意冷淡疏遠,如果債權人不好意思開口催要,它們從來不會主動提還錢的事,等債權人實在忍不住張口時,就各種借口拖延,催的慢了不理不睬,催的急了便惡語相向,甚至各種暴力威脅、黑惡勢力恐嚇,最后電話微信拉黑、搬家跑路,斷絕一切聯系,失聯失蹤。不起訴要不回錢,“急什么,又不是不還你”;一起訴又成了老賴的借口,“有本事你告去啊”、“你都告我了,我還還什么錢”、“這不是逼死人嗎,有錢不早就還你了”——這都是老賴的一些原話?!皼]錢”成了它們理直氣壯的理由,且底氣十足,借錢給它們用反而成了它們怪罪的理由,沒有親身經歷的人是無法想象到老賴有多么無恥的。
按照它們的邏輯,別人的血汗錢都應該白白地奉獻給它們揮霍才行,一要賬立馬就成了惡人、罪人,現代版的“農夫與蛇”的故事在這片神奇的土地上一遍遍地上演。即使經過法律判決,很多債權人依然拿不回自己的血汗錢,還白白地搭上訴訟費、律師費等,正是“花錢買仇人”、“贏了官司輸了錢”。
我們深知國家為此所做的努力,也采取了很多辦法和措施,特別是最高人民法院“用二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的決心更是鼓舞人心。然而,我們也不得不看到,老賴依然在橫行,賴賬行為并沒有減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數據,2008年—2012年5年間共發生1188.5萬個執行案件,年均230多萬件;到2013—2017年5年間則猛升到2224.6萬件,年均440萬件;2016年520萬件,2017年660萬件,2018年前9個月就達到了608萬件,全年預計突破700萬件應該沒有懸念。截止到2018年11月,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實時在榜人數已達1200多萬人,老賴的隊伍在迅猛地發展壯大!一個老賴通常又對應幾個甚至幾十個受害者,所以,受害者的人數更多。面對老賴,受害者無可奈何,法院束手無策。為什么會這樣?真的對老賴沒有任何辦法嗎?我們認為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法律不到位,賴帳不入刑,對賴帳行為懲罰力度不夠是根本原因。
一、賴賬行為歸民事不入刑是導致老賴橫行的根本原因
當前,法律把賴帳案件稱為“民間借貸糾紛”。我們不明白為什么要稱之為“糾紛”而不是“涉嫌犯罪”,為什么稱失信被執行人為“老賴”而不是“犯罪嫌疑人”?“糾紛”一詞,詞典的解釋是矛盾雙方因不同的意見或主張而起的爭執(爭議),爭執不下才叫“糾紛”,是非對錯需要第三方(法院)定奪。而民間借貸案件中,“欠債”的事實是非常清楚的,并不存在爭議,就連老賴自己對這一事實也沒有異議(白紙黑字怎么異議),“欠債還錢”更是最樸素最基本的規矩,借錢難道不應該還嗎?難道還需要“爭議”嗎?尤其是經法律判決后,是非對錯以及如何解決、如何履行都是很清楚的事情了。但由于定義為“糾紛”,使其得以名正言順地歸入民事案件而非刑事案件,反而讓涉嫌犯罪的老賴逍遙法外了。
今天,在我們看來,絕大多數所謂的“民間借貸糾紛”其實根本就不是什么“糾紛”,而是犯罪行為,是實實在在的詐騙!
賴賬行為,本質上同搶劫、盜竊、詐騙一樣,都是非法侵占他人錢財的惡劣行為。老賴在借錢、拖延、逃債的過程中,往往虛構事實隱瞞事實真相,具有典型詐騙特征。《憲法》規定,公民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利是《刑法》的任務之一。令人不解的是,連交通肇事這種過失行為都可以入刑,為什么惡意賴賬卻不能入刑?我們認為,無論是真還不起還是賴債不還,都是嚴重侵犯公民合法財產的行為。真還不起屬于過失犯罪,有錢不還屬于惡意賴賬,是極其惡劣的故意犯罪。賴賬行為歸民事不入刑是法律定位錯誤,導致違法成本過低,也是老賴肆無忌憚的根本原因。為此,我們強烈呼吁在刑法中增設“賴賬罪”。判刑標準:經法院判決仍拒不履行還債義務的,即判刑入獄;刑期:什么時候還清什么時候放出來。
二、現有法律懲治手段偏軟偏弱,對老賴構不成有效威懾
當前,法院對失信被執行人采取的主要手段有:黑名單公示(即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失信被執行人”查詢)、限制高消費、財產查控、司法拘留、“拒執罪”判刑等。除“拒執罪”判刑外,全都是民事手段。我們認為,企圖運用道德手段來解決法律矛盾只能是幻想,一味用民事手段來解決刑事問題只能是徒勞。
1、先說財產查控。財產查控有沒有用?有,但作用不大。一是財產查控只能查控老賴本人名下有登記的財產,對于沒有登記的、隱匿和轉移的財產無法查控。問題是,在明知道法院會查封的情況下,有誰還會把財產登記到自己名下?隨便登記或轉移到父母兄弟姐妹名下不行嗎?
銀行轉賬動動手指就能搞定,財產轉移如此簡單,而查找起來卻困難重重。二是相關單位能不能“協助”配合也是個很大的問題。據了解,很多地方的交警并不愿意協助法院查找車輛,一些銀行、電信對待法院協助也很消極,并且只能提供本地域內的登記信息,提供不了全國范圍內的登記信息,有的公安對于查找跑路老賴也不積極。據報道,安徽省泗縣房管局的消極怠工,不肯配合法院的查封工作。法院多次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均被無視,導致“老賴”趁機將32套房一口氣全都轉移、變賣。
2、再說“限制高消費令”。限制高消費,顧名思義就是限制奢侈性消費、豪華性消費,并不影響老賴的日常生活。一個不對日常生活帶來任何影響的措施有什么用?聾子的耳朵,當擺設嗎?什么限制打高爾夫球、去夜總會之類,本身就是個笑話,就是不限制,有幾個老賴打高爾夫球、去夜總會?
還有限制高鐵一等座、火車軟臥、飛機之類,對一般人來說,二等座、硬臥、硬座已經足夠了呀,而且真想乘坐交通工具,公共汽車、自駕等替代辦法多了。至于限制星級酒店之類,那些以盈利為目的的場所,求都求不來呢,自然會主動幫著想辦法,何況好多老賴還有多個身份證。
3、司法拘留。拘留一直被認為是對付老賴的最嚴厲懲罰,終極殺手,但真實的效果怎么樣呢?據進過看守所的人介紹,司法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里面可以看電視、買東西,有的夏天有空調,冬天有暖氣,除了不能外出之外,和住幾天賓館沒太大區別,實際上很舒服。難怪連老賴自己都說“不就是住幾天賓館嗎?”賴賬幾十萬、幾百萬,僅僅以住幾天賓館為代價就能讓老賴乖乖還錢?
4、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公示。包括網上公示、街頭公示、彩鈴定制等,這種手段無非是想通過道德輿論的力量間接對老賴發揮作用。眾所周知,道德和輿論只能在一定程度上約束人的言行,信用懲戒也只能在一定程度上發揮作用。而對于已經上升到法律層面的矛盾,還想靠道德輿論來解決不是搞笑嗎?既然是法治社會,卻為什么偏偏不用“法”治而用“信用”治呢?法院做為國家的一種強制力量,棄硬尋軟,棄強尋弱,這是一種無奈還是一種悲哀?
5、最后說說“拒執罪”?!熬軋套铩北旧聿⒉皇菫榫S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而設置的,而是為維護法院的所謂尊嚴而設置的,只有嚴重冒犯了法院和法官們才可能被判刑。所以,賴帳案件長期以來不能夠自訴。問題是,老賴們誰會傻到去冒犯他們呢?據公開出來的數據,全國每年有600多萬賴賬案件中,以拒執罪判刑的不過才七八百,連1‰都沒有,這樣的判刑率能對老賴起到懲罰震懾作用?根據周院長的工作報告,2016年至2018年9月,全國法院共受理執行案件1884萬件,執結1693.8萬件(含終本案件)。我們想知道,如果不含“終本案件”的話,這個“執結”的數字會是多少?明知道打虎需用槍支棍棒,卻偏偏只遞給執行法官一根麻稈,執行能不難嗎?哪怕是吊銷駕照也比限制打高爾夫球、去夜總會管用的多。
三、值得商榷的幾個流行觀點
1、“老賴可憐”觀。有人出于同情弱者的心理對老賴抱以同情態度,因為借錢的都是沒錢人,沒錢才需要借錢呀。其實這是老觀念了,現在的情況是窮人存錢富人才借錢。絕大多數老賴根本就不是沒錢,他們借的錢一般不是用于日常生活消費,而是用于投資牟利或者奢侈性揮霍。持有這種觀點的人,只看到老賴被追債時的裝可憐,沒看到老賴賴帳的無恥嘴臉。只看到個別被執行人可憐,沒有看到很多受害者其實更可憐。
2、“執行不能”觀。我們注意到“執行不能”這個詞近年來一再被有關部門提起。所謂“執行不能”,即有的被執行人完全喪失履行能力,即使窮盡一切手段也無法追回債款,也就是真沒錢。我們認為這一觀點應該進一步深入分析。如前所述,由于當前法院的財產查控措施只能查控老賴本人名下有登記的財產,在對于沒有登記的、隱匿和轉移的財產無法查控的情況下,就把老賴定義為“完全喪失履行能力”是不妥當的。
我們承認,如果是數額巨大的債務,確實有不能一次性還清的可能。但俗話說的好,“沒多有少”、“沒錢有話”,有三還二還一總可以吧?誠心誠意地向受害人解釋一下求得諒解總可以嗎?有的債務區區幾千塊錢,拖了多少年也不還一分是怎么回事?有的老賴本人賬戶上一分錢沒有,多少年都沒有一分錢出入,如果真的是一分錢都沒有,老賴是怎么吃飯的生存的?一分錢不還,態度還極其惡劣,動不動就惡語相向、暴力威脅是怎么回事?江蘇丹陽一個身背5億巨額債務的老賴,自己和家人卻住著兩座價值千萬的獨棟豪宅,別墅裝防彈玻璃,家中茅臺一堆,極盡奢靡。實際上,自原始社會以來,除非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任何一個成年人的勞動所得,除滿足自己的生活需求外,都會有一定剩余,即使不能一次性付清,分期付款總可以吧?何況住著豪宅開著豪車就是不還錢的老賴多了去了?!皥绦胁荒堋敝荒苷f明法院依靠現有手段暫時執行不了,不能代表老賴“真沒錢”,更不能說明“完全喪失履行能力”。我們認為,法院不宜過分強調“執行不能”,否則只能導致司法公信力的下降。
3、“風險”觀。有人認為借錢有風險,被賴帳是債權人應該承擔的風險。投資有風險,市場有風險,但親朋好友之間的正常借錢關系,從性質上看并不屬于市場投資行為,只是親朋熟人之間的一種正常的來往和交流(人與之間的正常交往,包括信息交流即語言交談、物品和錢財的暫時相互借用)。雖然有的有利息,但這種利息本質上是一種感謝性回報而已,算不上投資。退一步說,即便看做是投資,從市場學的角度來說,“風險”也只能是來自于市場本身的客觀因素(即不確定性),而來自人為的主觀惡意欺騙行為是不可接受的,也是法律不可饒恕的。否則,“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合同詐騙罪”等豈不是都可以有“風險”為借口從刑法中刪除了?雙方自愿協商的借貸關系,有白紙黑字的借據,利息、歸還時間、都是確定的事情,哪里來的“風險”一說?如果說有風險,也只是沒有看清老賴的嘴臉而已。當然,債務人借錢去投資,其后的風險,那是債務人自已應該承擔的風險,不能轉嫁給債權人。債權人的義務只是借出,至于借出錢真正被用在了什么地方,是無須也無法控制的。
4、關于“個人破產法”的出臺。近年來,一些專家和法律界人士在努力鼓噪“個人破產法”,把“個人破產法”視為解決“執行難”的法寶。似乎這個法一出臺,“執行難”的問題就徹底解決了,從此天下無賴了。誠然,這個法出臺后,如果不還錢的老賴都歸入“執行不能”,然后被“破產”,然后終結案件,“執行難”的問題的確是被徹底“解決”了!再也不用勞神費力去執行了!
我們認為,當前,在“賴賬罪”未列入刑法、個人信息還不能全面有效查控、財產審查審計制度尚不健全、聯合懲戒機制尚未建立健全的情況下,匆忙出臺“個人破產法”,既不符合中國文化傳統,也不符合中國國情,只會給老賴起到保護傘的作用。如果按照現有的“執行不能”的處理辦法,現在執行不了的,將來自然而然歸入“執行不能”,會出現大量的假破產,大量的老賴將永遠逍遙法外。以法律的名義廢除老賴的債務,是對公民合法權益的惡意侵犯,是不公平的,也必然得不到廣大債權人的認可。那樣,債權人對法律將會由失望到絕望,進而放棄去尋求社會力量或私自了斷,最終只會導致社會的混亂。做為普通公民,我們沒有淵博的法律知識,不知道修訂刑法要經過什么樣的程序和步驟,但做為賴帳這種不齒行為的切身受害者,我們強烈呼吁法律界的專家們和司法界的領導們,從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出發,從維護法律尊嚴的角度出發,從維護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的角度出發,從維護社會安全穩定的大局出發,高度重視這個問題的嚴重性,盡快啟動立法程序,將賴帳行為入刑,設置“賴帳罪”,把情節嚴重的老賴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