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19-10-09
發布人:北京匯都律師事務所 發布時間:2019-09-24 04:08:11
北京西城區擅長打辯護的律師咨詢u7w5c 例如A部中A99Z9900為本部其他類目不包括的技術主題F部F02M小類中F02M9900為不包括在本小類的其他組中的技術主題第二百六十三條 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2006年2月15日、3月15日,江蘇省連云港市東海工商行政管理局、鹽城工商行政管理局亭湖分局先后向藍野酒業公司發出協查函,征詢南京百事可樂飲料有限公司在飲料瓶蓋瓶身處標注的藍色風暴標識是否經過藍野酒業公司的許可。
南京百事可樂飲料有限公司在其生產的百事可樂包裝上使用藍色風暴標識的情況與本案被控侵權產品相同。
百事可樂公司一審期間提供的經的77份有效調查問卷中,認為百事可樂包裝上藍色風暴標識與藍野酒業公司藍色風暴標識構成近似的有21人,認為因百事可樂包裝上的藍色風暴標識,而將這種包裝的百事可樂產品認為是藍野酒業公司藍色風暴產品的有10人,認為這種包裝的百事可樂產品藍野酒業公司的藍色風暴的產品會產生混淆的有5人。無法在產業上利用
復議在受理A代理公司的復議申請后,發現其作為申請人主體不適格,依法駁回了其復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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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百事可樂公司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年檢材料記載,2005年百事可樂公司的凈利潤為131876723元。
浙江省認為,藍野酒業公司系本案所涉第3179397號藍色風暴注冊專用權人,該專用權應受法律保護。
根據《中華共國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未經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相同或者近似的的,屬侵犯注冊專用權的行為。
從本案一、二審查明的事實看,藍野酒業公司于2003年就取得了藍色風暴文字、拼音、圖形組合注冊的專用權,其核準使用商品為第32類,包括麥芽啤酒、水(飲料、可樂等。知識產權是由法律直接創造出來的一種法定
百事可樂公司直接使用藍色風暴文字標識的產品亦為可樂。
本院認為,判斷百事可樂公司在本案中是否構成侵權,應考慮以下因素,,百事可樂公司使用的藍色風暴標識是否屬于。
考量一種標識是否屬于,主要應審查該標識是否具有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
本案中,百事可樂公司投入大量的資金,通過多種方式,長時間地在宣傳藍色風暴產品的促銷活動,藍色風暴標識已經在消費者心中產生深刻印象,消費者一看到藍色風暴標識自然聯想到了百事可樂公司產品,特別是其海報宣傳中突出顯示藍色風暴標識,在其產品的瓶蓋上僅注明藍色風暴標識等行為,其區別商品來源的功能已經得到充分的彰顯。而不是簡單地進行整體審查
初步審查程序中,原則上不進行會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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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事可樂公司通過其一系列的促銷活動,已經使藍色風暴標識事實上成為一種。
百事可樂公司認為區別其商品來源的主要是其百事可樂百事圓球注冊,而非藍色風暴標識的抗辯理由,與客觀上藍色風暴已經成為百事可樂產品非注冊的事實不符。
第二,百事可樂公司使用藍色風暴標識的行為是否屬于的使用行為。
根據《中華共國法實施條例》第三條的規定,法本條例所稱的使用,包括將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在壓電陶瓷片上有兩個金屬接點
本案中,百事可樂公司不僅將藍色風暴用于宣傳海報、貨架、堆頭等廣告載體上,還在其生產的可樂產品的容器包裝上直接標注藍色風暴,百事可樂公司的上述行為,明顯屬于的使用行為。
第三,百事可樂公司使用的藍色風暴與藍野酒業公司的藍色風暴注冊是否構成近似。
根據高《關于審理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與原告的注冊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而在合理使用關系中
申請文件的修改替換頁應當一式兩份,其他文件只需提交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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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藍野酒業公司注冊的是藍色風暴文字、拼音、圖形組合,其顯著部分是文字,與百事可樂公司使用的藍色風暴相比,兩者的字形、讀音、含義相同。
其次,百事可樂公司使用藍色風暴的行為,已經使相關公眾對藍色風暴產品的來源產生誤認。
從百事可樂公司自行提供的市場抽樣調查看,已經有一定比例的消費者對兩者產品的來源產生誤認。發明名稱應當簡短、準確地表明發明專利申請要求保護的主題類型。不必征得著作權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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