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19-12-24
男子飯店就餐滑倒 飯店未盡安保義務承擔責任
中國法院網訊 (張培) 高某與朋友在某飯店就餐,洗完手下洗手間外的臺階時,踩在了飯店鋪設的硬塑料地墊上,因地面濕滑導致高某摔傷。隨即高某被送往醫院治療,被診斷為左踝關節骨折。高某找到飯店要求賠償,因賠償金額協商未果,故起訴至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飯店及其經營者賠償原告高某各項費用共計45 000余元。近日,通州法院審結此案,飯店的經營者賠償原告高某各項費用共計16 000元。
被告飯店及經營者認為是原告高某從廁所出來沒有注意臺階把腳扭傷的,飯店服務員第一時間將原告高某送到醫院,已經盡到了相應的責任。在審理過程中,在法庭的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意見,飯店的經營者賠償原告高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共計16 000元。
該案中,被告飯店作為提供餐飲的公共場所,負有公共場所的安全保障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37條的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飯店作為安全保障義務人,在顧客就餐時,應充分保障顧客的就餐的安全。在洗手間這樣的易濕滑的場所,其沒有明顯的標識提示顧客注意安全,亦沒有及時的清理濕滑地面的水,導致原告高某摔倒受傷,飯店存在過錯,該過錯與原告高某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故被告飯店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飯店的實際經營者,愿意承擔賠償責任,并綜合原告高某的實際損失,雙方達成了調解意見,促成了本案的順利解決。
法官提示:年關將至,大家將面臨眾多的工作或者家庭的聚會活動。在公共場所參加聚會時,建議飯店等公共場所的安保義務人在可能濕滑等具有安全隱患的地方應設立明顯的標識,最好有專人負責提示提醒,減少意外的發生;其次,飯店等公共場所的安保義務人應盡量完善監控等硬件設施,一旦發生意外,對于查清案件事實,提高安保義務人的舉證能力具有重要的作用;再次,作為顧客,應提高安全意識,自我保護意識,一旦發生意外,應盡可能的保存和固定證據,切實有效的保護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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