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19-12-11
離婚訴訟法院管轄
一、一般原則:原告就被告
即向被告住所地(戶籍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經常居住地(連續居住一年以上)基層法院起訴。
二、原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轄權的情形:
1.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
2.非軍人起訴非文職軍人的。
3.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
4.被告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蹤的。
5.被告被勞動教養或監禁的。
三、軍人離婚的管轄:
1.非軍人起訴文職軍人的,原告就被告。
2.軍人起訴非軍人的,原告就被告。
3.雙方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軍事法院管轄。
四、中國國籍的當事人在國外時的訴訟管轄:
1.一方居住在國內,另一方居住在國外,無論哪方起訴離婚,國內一方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轄權。
2.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起訴的,原告和被告原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轄權。
3.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五、特例,以下情形由中級人民法院一審:
國內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不予承認的,可到原戶籍所在地或婚姻締結地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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