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19-12-11
為子女購買的保險,離婚時能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基本案情】
王某和李某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李某以兩子女為被保險人投保了人壽保險XX年金保險(分紅型),共須交納保險費10萬元。
后王某認為雙方感情破裂,起訴離婚,并要求將前述保險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法院判決】
李某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子女購買了人壽保險,該行為應屬于家庭共同財產投資,因被保險人是其子女,故也屬于對其子女的贈與行為。
但該保險目前尚處于保險繳費期間,不宜進行分割,王某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作為共同投保人參與續保和對保險分紅的管理,如發生糾紛,可另行解決。
【律師評析】
本案爭議焦點:李某為兩子女購買的保險能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保險合同約定是以兩子女作為被保險人,從維護被保險人利益的角度講,該保險不宜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同時,針對子女的保險往往兼具儲蓄型保險和意外事故保險兩種功能,因保險受益人實際為被保險人(即子女),父母的投保行為應視為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給子女的行為。該贈與行為在保險費繳付時即完成了對應部分現金價值的權利轉移,相關保險利益的領取人系子女。
故該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能在父母離婚時進行分割。
目前大部分法院認為構成贈與,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或者暫不處理,具體案件中可參考管轄法院有無類似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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