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19-12-17
離婚后發現漏分財產,可起訴請求分割
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基本案情】
趙某系甲市知名作家,2012年與孫某登記結婚。
2017年6月,趙某發表了其創作的長篇小說《魚與蝦》。
2017年7月,趙某與孫某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約定:“財產分配:離婚后,房產一套歸趙某所有,趙某補償孫某人民幣100萬元,于2017年內分兩次付清;雙方各自的銀行存款歸各自所有……”。
2017年8月,趙某收到《魚與蝦》的稿費20萬元。
2019年1月,孫某依據《<婚姻法>解釋(三)》第18條起訴請求分割稿費20萬元。
趙某辯稱:該20萬元稿費是其離婚后取得的個人財產,即便不屬于個人財產,離婚時補償的100萬元包含了該筆稿費的補償,孫某有異議也應在離婚后1年內提出,現已經過法定期間。
【法院判決】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2條之規定,該20萬元稿費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知識產權上的財產性收益”,系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協議書》并未就該筆稿費如何分割作出約定,經查明100萬元補償款屬于對孫某未分得房產的補償,而不是一攬子補償,故20萬元稿費屬于離婚時未作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
依照《<婚姻法>解釋(三)》第18條的規定:“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具體到本案,孫某請求分割該20萬元稿費具有事實和法律上的依據,應予支持。
【律師評析】
該筆稿費依法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且雙方離婚時并未作出處理,因此孫某依照《<婚姻法>解釋(三)》第18條的規定,要求進行分割,符合法律規定。
此處注意辨析《<婚姻法>解釋(三)》第18條與《<婚姻法>解釋(二)》第8條、第9條的規定:前者針對的是離婚時未作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如本案中的20萬元稿費;后者是針對協議離婚時已經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認為一方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可以起訴變更或撤銷協議。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17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取得的財產,但本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婚姻法>解釋(二)》第12條:《婚姻法》第17條第3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婚姻法>解釋(三)》第18條: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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